第1期
(2018年总第4期)
新会区税务局编 2018年7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挂牌成立
7月20日上午,在庄严的升国旗、唱国歌仪式后,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分局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原新会区各级国税、地税部门正式合并。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将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承继原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国家税务局、原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权利和义务。
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我局将应告知事项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挂牌后,承继原江门市新会区国家税务局、原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等职责,并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邮政编码:529141,联系电话:0750-6360671。原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区(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三和大道南156号,邮政编码:529100,联系电话:0750-6361861)为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三和大道办公区。(已挂牌的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税务分局的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见附件。)
三、2018年7月20日起,原“新会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原“新会国税”官方微博停止使用,相关信息发布及办税办费功能整合至“江门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
四、2018年7月20日起,原江门市新会区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old.gd-n-tax.gov.cn/pub/003014/xhq/)停止更新和受理业务,相关职能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专栏(网址:www.gd-n-tax.gov.cn/jmxh)承接。此前在原江门市新会区国家税务局网站提交的依申请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等受理结果仍在原江门市新会区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五、纳税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税务干部违纪举报、信访诉求,均可以信函方式统一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办公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葵安路2号,邮政编码:529141),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可以信函方式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办公地址:江门市新会区振兴三路36号,邮政编码:529100),或分别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联系电话:0750-6360803;
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联系电话:12366;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联系电话:12366;
税务干部违纪举报,联系电话:0750-6360771、0750-6361868;
信访诉求,联系电话:0750-6360802、0750-6361611。
六、原江门市新会区国家税务局、原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稽查局、税务分局)的涉税涉费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按规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退库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附件
已挂牌的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税务分局基本信息表
税务分局(所)名称 |
税务分局(所)地址 |
办公时间 |
联系电话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三江税务分局 |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墟镇联和岐丰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50-6208885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罗坑税务分局 |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迎宾东路29号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50-6462789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司前税务分局 |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新河东路13-1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50-6574455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睦洲税务分局 |
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兴街东五巷北33号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50-6222254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双水税务分局 |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振兴大道东2号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50-6413445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会城税务分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今洲路5号-133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50-6361076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续上期)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