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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江门市滨海新区核心区纳污范围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1-12

各用水单位、个人:

  为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绿美新会”建设,保障江门市滨海污水处理厂及核心区纳污管网的稳定运行、维护与升级,规范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24〕2号)、《关于调整江门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江发改价管〔2016〕1114号)等文件精神,我管委会决定对江门市滨海新区核心区纳污范围(原银湖湾区域)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及范围

  滨海新区核心区纳污范围(原银湖湾区域)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不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分类

  污水处理费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两类。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以及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外的用水,包括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城市绿化用水、城市环卫设施用水和公共消防用水等。

  三、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1.40元/立方米。

  2.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按其相应用水类别的征收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

  四、计征水量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水务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4.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纳管标准

  缴纳义务人排放的污水水质,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水污染物指标限值需满足下表规定:

污染物

指标

pH

BOD5

CODCr

SS

TN

NH3-N

TP

TDS

浓度

(mg/L)

6~9

≤130

≤300

≤200

≤40

≤30

≤4

---

  2.其余未列明水质指标,需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以及江门市滨海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进水水质要求。

  六、征收时间

  分两阶段执行:

  第一阶段自2026年2月1日起,收费范围为原银湖湾区域(暂不含古洲角和海景新村)(详见附件1);

  第二阶段自2026年5月1日起,收费范围包括古洲角、海景新村(详见附件2)。

  七、征收方式

  由江门市银湖湾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江门市新会公用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八、咨询服务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750-6262508

  咨询时间: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14:30-17:30

  开征污水处理费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请各缴纳义务人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自觉履行缴费义务,积极配合征收工作。

  特此通知。


江门市银湖湾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