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管委〔2016〕58号
关于印发《新会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办公室、人社所、水利所,区直派驻开发区各机构,今古洲社区:
根据新会区安监局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新会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新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6月1日
抄送:开发区党委、管委会成员、新会区安监局。
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印发
新会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 者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挂牌督办的实施程序
第四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二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者监管部门进行挂牌。
第六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理出清单,报开发区安委会,以便及时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开发区安委会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区属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开发区安委会报新会区安委会。
第八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部门和单位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开发区安委会设立“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督办、销号”台帐,对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公布,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九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制度,开发区安委会每季度对各部门和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监督。
第三章 重大隐患的报告与整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对确定为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被挂牌单位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四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被挂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
故隐患。
第四章 挂牌督办的销号与责任
第十七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开发区安委会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八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九条 开发区安委会应当适时对各部门和单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落实整改或督促不力的,依照《江门市新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新会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相关部门单位实施预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一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开发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