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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经济开发区整治河道堤防违法建筑物及堆放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10-12

 

为维护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运行和防洪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门市整治河道堤防违法建筑物及堆放场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开发区决定开展整治河道堤防违法建筑物及堆放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行动,现根据国家水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河道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水法》、《防洪法》、《港口法》、《航道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标本兼治”以及“整治与清理并重”的原则,依法清理整治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擅自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码头、设置砂石和其他物料堆场,以及超高超范围经营砂石场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解决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侵占河道等现象,确保河道堤防工程正常运行和防洪安全。

二、清理整治范围

对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存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违规堆放、非法占用滩地等违法行为比较突出,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堤防工程正常运行,当地社会以及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均列入本次专项行动清理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行动清理整治重点:一是江新联围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码头、堆场等影响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行为;二是开发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的砂、石、煤等堆场或超高超范围经营的砂石场。

三、清理整治内容

  (一)依法清理整治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码头。

119886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的码头;

22004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施行后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的码头。

(二)依法清理整治19886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依法清理整治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统一规划的,没有按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办理占用批准手续而擅自设置的物料堆放场,以及虽经批准设立但超高超范围堆放的物料堆放场。

(四)依法清理整治19886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后在堤围管理范围内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河滩地以及在河滩地开垦、种植的农作物。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以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堆场为重点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发区成立以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堆场为重点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专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开发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

 长:吴捷雄

副组长:谭锦标、潘伏镇 

   员:李自明、周升康、陈虹桥、任聪、薛国富、陈少强、游绍诚、任永源、陈伟良、陆振升。

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区水利所,组长由任永源兼任,组员分别由水利所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调查、宣传、协调、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

(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水利所:负责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制定上报、进展情况汇报、信息调度,为上级决策提供可靠详实的信息资料;负责协助上级对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码头和堆场的合法性以及堆场的堆放范围、堆放高度等进行界定,并负责上报及协调等日常工作。

今古洲派出所: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负责协调清理整治行动中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今古洲国土所:负责牵头对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持有《土地使用证》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属性、用途进行界定。

规划建设环保办:负责牵头对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今古洲工商所:负责牵头对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无证照经营的砂、石、煤场和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公用事业管理办:负责对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设置的堆场及违法开设的工厂、仓库依法实施断水、断电措施。

  五、时间安排及行动方案

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从201596日开始,至2015126日结束,分六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96日至16日)

  水利所是河道堤防范围内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主体,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成立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清理整治重点,并组织实施。

(二)调查摸底阶段(917927日)

水利所对辖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彻底摸清辖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情况,并于927日前将摸查情况(附件二)报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摸查到的项目进行分类。对列入清理整治范围内需要保留的,经有资质的防洪设计单位进行评估,按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批,同意后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

(三)宣传发动阶段(928108日)

  各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水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水利所负责印制宣传单张和制作横幅标语,张贴和悬挂在重点堤防沿线主要道路路口、清理整治现场或派发到违法业主手中,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质和严重性。

(四)自行清理阶段109119日)

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向违法业主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理拆除。逾期不清理拆除者,将依法强制清理拆除。水利所于119日前将业主自行清理情况(附件三)报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依法强制清理阶段(11101210日)。

对于在限期自行清理期间未自行清理的,水利所组织实施强制清理,开发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发挥部门联合执法合作机制,各司其责开展工作。对阻挠执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水利所于1210日前将强制清理情况(附件四)报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总结汇报(12111225日)

开发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河道清障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及时纠正,对工作主动、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主体 

水利所要充分认识河道清理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增强开展以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码头及堆场等为重点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深入,采取强有力措施,动员各方力量,大力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二)广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水利所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水法律法规的意识,引起社会各界对河道堤防保护的重视,为清理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深入调查,认真核实资料

水利所要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细致对待每一宗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要全面、客观、准确、真实收集涉及项目办理审批手续等相关资料情况。收集复印业主与村委会签订的租用土地《合同》或《协议》、相关部门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批复文件资料,并认真核实资料的真伪,从而多方面界定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码头和设置堆场等行为是否合法,以供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可靠详实的信息资料。

(四)加强信息报送

水利所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及时向开发区专责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具体进展情况。清理整治期间,于每月10日前将整治进展情况报送领导小组。

(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要以本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为契机,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部门联动执法合作机制。同时,针对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加强措施,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日常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