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怀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已失效】关于印发《新会经济开发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04-20

新开管委〔201742

 

关于印发《新会经济开发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办公室、人社所、水利所,区直派驻开发区各有关机构,今古洲社区:

《新会经济开发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业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新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7420

 

抄送:开发区党委、管委会成员。

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420日印发


新会经济开发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

 

新会经济开发区为了明确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职责,保护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新会经济开发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职责,保护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打假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打假工作。
  新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承担打假日常工作机构的建设,对其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等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 新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打假和查处重点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打假全面工作;分管领导是打假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打假具体工作开展。

新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办(所、局)及相关部门应当将打假工作任务分解到有关单位,并将打假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条 新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联动机制,构建打假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打假工作协作。开展打假综合执法、跨部门综合执法。
  第五条 新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打假工作。辖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开展打假工作。
  第六条 新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的专项查处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将群众反映强烈、假冒伪劣商品集散地和制假售假严重的地区或者市场作为重点查处的区域,明确整治期限和要求,加强督查、督办。
  第七条 新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生产、销售严重危及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以及涉外案件列为重点案件,由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负责督促案件的查处。
  第八条 新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本地区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部署和查办重点案件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新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的信息。

第十条 新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各职能监管部门履行本规定以及《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新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法履行打假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