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李梅
留言日期:
2026-08-26
主题:
关于要求对新会区碧海银湖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违法条款责令整改的投诉信
内容:
建设单位在该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中,存在多处严重减损、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恳请贵局依法予以调查并责令整改。违法事实(一)关于在包干制外另行收取公摊水电费的条款。二、关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分摊的条款。 自行划分维修等级(500元以下小修、500-2000元中修、2000元以上大修)并要求业主另行分摊中修、大修费用的条款;(三)关于公共收益分配的条款。公共收益中“扣除成本及30%管理服务费”的双重扣除条款。投诉请求 1. 依法对被投诉人制定的碧海银湖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中下列违法条款进行调查核实:责令被被投诉人限期整改上述违法条款。请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6-08-26
答复时间:
2026-08-31
答复单位: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人民政府
答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了解,一、关于在包干制外另行收取公摊水电费: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包干制物业费包含的是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人工、保养维修成本,不等同于包含公共设施实际消耗的水、电、燃气等资源类费用。资源消耗产生的实际水、电费不属于物业服务成本范畴,由全体业主据实分摊,符合江门市物业行业通行实操。二、关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分摊:《江门市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500元、2000元维修金额划分标准,是该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双方在示范文本基础上协商确定的内部管理判别标准,协议同时明确约定:属于中修、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编制维修计划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征询业主意见,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非要求由业主直接现金分摊大中修费用。该条款本意是界定处置流程,不存在转嫁大中修维修成本给业主的情形。
三、关于公共收益分配:该分配条款系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项下可选约定,并非物业公司单方面拟定。该30%管理服务费,是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业主共有部分所投入人力、台账管理、招商运营、风险承担等运营管理对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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