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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5007071143F/2022-00015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1-27
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新财采决〔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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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1-28  浏览次数:-

    投诉人:海丰县腾丰木器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海丰县公平镇戏台后村

    法定代表人:辜鹏杰

    委托代理人:辜腾杰

    被投诉人:江门市旭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象山路322号

    当事人:江门市新会区殡仪馆(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紫霞路6号

    相关供应商:江门市蓬江区群华工艺厂有限公司(以下称群华公司)

    地  址:江门市杜阮镇子棉管理区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江门市新会区殡仪馆(长青墓园服务中心)2022—2023年度殡葬用品(棺木)供货服务资格项目(期限二年)”(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440705—2021—04340)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请求对代理机构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投诉人称:1.未按规定将“行政处罚”纳入重要考量因素,代理机构答复未有针对性,回复主体错误。2. 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进行评标。

    代理机构称:1.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是指在最大限度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而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就是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诉人的质疑事项属于资格性审查问题,已在质疑答复函关于质疑事项1中已作出针对性答复。2.投诉人提出的评标质疑没有事实依据,其在投诉书第2条中加入了“据了解调查投标人江门万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公司”)监事徐某的社保关系在中标单位江门市蓬江区群华工艺厂有限公司,是否属实?是否属于关联公司”的投诉事项,超出了质疑事项的范围,应不予受理。

    群华公司称:1.群华公司受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不影响其参与本项目投标资格。2.本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徐某的社保关系确实仍在群华公司,但群华公司和万福公司不属于关联公司,不影响群华公司依法参与投标。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7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11月1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1月24日,本项目开标、评标;2021年11月25日发布中标(成交)公告。2021年12月2日,投诉人提出质疑;2021年12月6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2021年12月16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招标文件第4—5页关于“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条件”中第(5)点载明“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招标文件第8页 “一、供应商资格”的第2点载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招标文件第8页“一、供应商资格”的第4点载明“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包括投诉人、群华公司、万福公司和云浮市健发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上述4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自查表》均对资格性检查内容作出响应。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根据《评标报告》显示,本项目共有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由5名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4家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4家投标供应商均通过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4家投标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经审查4家投标供应商均通过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服务重要参数及其他参数、综合实力、财务状况、同类项目业绩、服务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指标对4家投标供应商进行了评审和比较,按综合评估分从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回函称,其于2020年2月21日对群华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蓬环罚〔2020〕8号),罚款金额合计4万元。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企业登记内档资料反映,徐某在万福公司担任监事一职。根据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的2021年1月至12月企业参保记录反映,万福公司监事徐某在群华公司参保。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资料、评标现场监控录像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回函、资料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将“行政处罚”纳入重要考量因素的问题。

    其一,招标文件已明确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规定,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属重大违法记录。现行法律文件未对“较大数额罚款”进行明确界定,在招标文件第4—5页关于“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第(5)点明确:“……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对“较大数额罚款”进行事先说明的情况下,应参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该组织听证:……(三)较大数额罚款;……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本案中,群华公司于2020年2月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处以合计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金额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且群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因此,群华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不影响群华公司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资格。

    其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4—28页明确规定了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经查,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进行评标的问题。

    其一,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公平公正进行评标的事实依据是万福公司监事徐某的社保关系在群华公司,是否属于关联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第8页“一、供应商资格”的第4点“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四 十六条的规定,关联关系审查属于资格性审查内容,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查,不属于评标委员会审查的内容。经查,暂未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供应商关联关系进行审查的情形,且群华公司和万福公司对资格性检查内容已作出响应。本案中,虽然万福公司监事徐某在群华公司参保,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并不影响该两家公司符合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其二,经查,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新会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东庆北路28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