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经查,你单位2020年3月接管原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后,自2021年至2023年(连续3年)在会城街道(包含原经济开发区)开展春节氛围营造项目,选取供应商布置灯饰、祝福语等,每年均由你单位作为采购人,每年项目总金额(包含原经济开发区金额)均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每年均将原经济开发区与会城主城区分开采购,分开后的每个项目金额低于100万元,均“采用自主采购服务方式选取供应商”,每年的两个项目均由你单位作为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两份采购合同服务内容均为布置灯饰、祝福语等春节氛围营造。 你单位已通过学习、完善相关制度、按招标程序开展2024年春节氛围营造项目采购工作等开展整改。
以上事实有《关于印发<江门市银湖湾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新会工业园区管委会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改办发〔2020〕3号)、各次圭峰会城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建设方案会审表、各次项目采购合同、你单位提交的《关于2020至2023年会城街道春节气氛营造项目情况的说明》和《关于会城街道春节气氛营造项目拆分及整改情况的说明》、《关于印发<圭峰会城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修正)的通知》(圭会办〔2023〕29号)、《规划建设办工作例会会议记录》(2023年9月18日)、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会城城区市政设施管养服务招标公告”页面截图、《合同书》(会建合〔2023〕53号)等为证。
你单位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拆分之后,按照自主采购服务方式开展采购,没有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开展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在2024年2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进一步开展整改,并于2024年2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本单位。
联系人:李焕明、甘露、潘静
联系电话:0750-6668041
单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尚志街4号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