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已取消民政部门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前置审批,可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从事丧葬用品的销售,但应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等有关规定。
个体工商户是否可销售丧葬用品?
发布日期:2024-12-18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440705007071071N/2024-00327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江门市新会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名称: | 个体工商户是否可销售丧葬用品?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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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已取消民政部门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前置审批,可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从事丧葬用品的销售,但应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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