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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531513322XD/2023-00175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7-26
名称: (普法)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处理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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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处理

发布日期:2023-07-26  浏览次数:-

  在日常生活中,随意丢弃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时有发生,这样的行为很容易造成疫情传播、环境污染。那应该如何处理,法律法规方面有无相关规定,我们来寻找下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由此可见,从源头到运输到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规定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不得随意处置,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因此温馨提醒从事动物饲养等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合法处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或者委托当地持证合法的场所,配合进行无害化处理,减少病毒传播的风险,加强自身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意识。


普法速递20230725 动物防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