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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5559103609L/2023-00244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7-07
名称: 李佳诉广东领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补偿争议一案裁决公告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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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诉广东领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补偿争议一案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07  浏览次数:-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广东领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佳诉你工伤补偿争议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如下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306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2412日至20224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4418.87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合计14418.87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7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332.7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77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1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697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第一项裁决为终局裁决,该部分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该部分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该部分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余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该部分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生效。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联系电话:0750-6605669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