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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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谭丽华诉你单位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案号: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216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2164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确认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3年7月至8月工资差额合共2794.36元、提成2100元、报销款80元、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137.5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生效。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6605661)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