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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5559103609L/2024-00315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8-30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广东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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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广东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4-09-06  浏览次数:-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人社监字〔2024〕第73号

被处罚单位:广东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10758479

住址:中山市三乡镇大布城桂公路东68号109室

负责人:容繁荣

我局查处广东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已充分调查核实,于2024年7月26日向广东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新人社监字〔2024〕第73号),要求广东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自收到整改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王宽等17名工人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的工资差额共935465.4元,并在支付工资的次日将工资发放表(工人签收表)复印件送我局,但广东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逾期不改正。随后,我局向广东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广东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有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向我局陈述和申辩,但经核实广东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仍未按要求履行整改。随后,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广东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但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执行送达,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广东恒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公告送达新人社监字〔2024〕第7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新人社监字〔2024〕第73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整改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王宽等17名工人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的工资差额共935465.4元,并在支付工资的次日将工资发放表(工人签收表)复印件送我局,但你单位逾期不改正。随后,我局向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有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向我局陈述和申辩,但经核实你单位仍未按要求履行整改。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新人社监字〔2024〕第7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新人社监字〔2024〕第73号)、《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及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79的规定,你单位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金额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罚款15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东庆北路28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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