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武汉天成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汪新发诉你单位、武汉奥特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骏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780号),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780号裁决书。
裁决事项:
一、被申请人奥特佳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35290元;
二、被申请人天成立鑫公司对被申请人奥特佳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6635484)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