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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5559103609L/2025-00142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5-16
名称: 刘俊良诉江西省盛源船舶有限公司工伤补偿争议裁决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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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良诉江西省盛源船舶有限公司工伤补偿争议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16  浏览次数:-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江西省盛源船舶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俊良诉你公司工伤补偿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22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228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33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9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7260元、伙食补助费53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和医疗费5288.47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0904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有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余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有不服均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该项裁决为生效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6635827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