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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5734993224E/2021-00180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5-18
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8期)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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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8期)

发布日期:2021-05-19  浏览次数:-

  我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两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佳至便利店经营的小布丁山楂(商标:图形;规格型号:230g/瓶,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1年1月23日,标称生产者名称:鹤山市盈康食品有限公司)

  (一)2021年2月25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购进的小布丁山楂(商标:图形;规格型号:230g/瓶,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1年1月23日,标称生产者名称:鹤山市盈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1年4月17日签发编号为XC21440705596100076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产品钠项目检验结果为12.7mg/100g (标准要求为9mg/100g,钠的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 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小布丁山楂6瓶,全部销售给抽样人员(售价5.8元/瓶)。我局于2011年3月2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小布丁山楂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小布丁山楂的进货来源为蓬江区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向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二、新会区会城东侯美华商店经营的圆枝腐竹(商标:丰满顺;规格型号:150g/包;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1年2月1日;标称生产者名称:江门市新会区睦洲永顺腐竹厂)

  (一)2021年2月24日,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购进的圆枝腐竹(商标:丰满顺;规格型号:150g/包;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1年2月1日;标称生产者名称:江门市新会区睦洲永顺腐竹厂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机构于2021年4月18日签发编号为XC21440705596100069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产品标签项目检验结果为未正确标示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含量, 标签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圆枝腐竹20包,全部销售给来店消费的顾客和抽样人员(售价6.6元/包)。我局于2011年3月2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圆枝腐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保存相关凭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四)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上述圆枝腐竹的进货来源为蓬江区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向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