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门市新会区某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3年9月25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门市新会区某大药房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丹参粉经江门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符合标准规定。当事人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门市新会区某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3年9月8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门市新会区某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
经查,当事人在药品经营过程中存在未保证冷藏药品按规定温度放置在冷藏设备中。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门市新会区睦洲某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3年8月25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门市新会区睦洲某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4日拆零销售“腹可安片”6片,未做拆零销售记录。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会区某药店经营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8月14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会区某药店经营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指夹式脉搏血氧仪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五、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门新会某中医馆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就系检验、校准并予以记录案
2023年7月6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门新会某中医馆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就系检验、校准并予以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经查,当事人在超过铭牌标示使用期限后使用干扰电治疗仪对病人进行治疗。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门市某口腔有限公司使用医疗器械时未如实记录保养维护的信息案
2023年7月6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门市某口腔有限公司使用医疗器械时未如实记录保养维护的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经查,当事人使用“创昕®联体式牙科综合治疗机”对顾客的牙齿进行护理时未如实记录保养维护的信息。当事人在使用医疗器械时未如实记录保养维护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会区会城某商店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案
2023年10月7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会区会城某商店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罚款10000元。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7天特效美白祛斑AB套经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会区会城某化妆品店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案
2023年10月7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会区会城某化妆品店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并罚款10000元。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魅依样白里透红二件套经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会区会城某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3年10月26日,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会区会城某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没收uno品牌洗面奶6瓶,罚款10000元。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uno品牌洗面奶未在商品表面粘贴简体中文标签。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