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景邦红陈皮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会陈皮”(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0日)和“陈皮代用茶”(商标:景邦红和字母,规格型号:80克/盒、生产日期:2023年2月20日)。
(一)2025年6月5日,本局委托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管理区苕子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新会陈皮、生产者名称:江门市新会区景邦红陈皮茶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0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对“新会陈皮(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0日)”出具《检验报告》(№:FGZ2025061044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三唑磷不符合GH/T 1091-2014《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官渡区澜邦百货商行销售的“产品名称:陈皮代用茶、商标:景邦红和字母,标称生产者名称:江门市新会区景邦红陈皮茶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80克/盒、生产日期:2023年2月20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5年6月27日对“陈皮代用茶(生产日期:2023年2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2025SGC0157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不符合GH/T 1091-2014《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新会陈皮”(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0日)1.35kg,销售单价为400元/kg,销售收入540元,成本合计405元,货值金额2000元,利润135元。销售“陈皮代用茶”(商标:景邦红和字母,规格型号:80克/盒、生产日期:2023年2月20日)30罐,80g/罐,销售单价为10元/罐,销售收入300元,成本合计240元,货值金额合计300元,利润合计60元。两款产品合计经营额840元,扣除成本645元,利润所得款195元,货值金额合计2300元。至2025年7月9日止,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顾客和在其公司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的方式召回《检验报告》(№:2025SGC01571)所述“陈皮代用茶(生产日期:2023年2月20日)”5罐。《检验报告》(№:FGZ20250610441)所述“新会陈皮(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0日)”没有对外销售,无需召回。我局于2025年7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通过整改和召回相关产品等手段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改正,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5元;三、没收“陈皮代用茶(生产日期:2023年2月20日)”5罐;四、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江)市监处罚〔2025〕29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