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我区一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会区三江镇天润烧鹅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烧鹅”(加工日期:2025-05-15)、“豉油鸡”(加工日期:2025-05-15) 5kg和“米饭”(加工日期:2025-05-15)”。
(一)2025年05月15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圩镇中心路汇龙广场职工宿舍楼(车房22#)的当事人自制销售的“烧鹅”(加工日期:2025-05-15) 和“豉油鸡”(加工日期:2025-05-15) 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于2025年06月09日对“烧鹅”(加工日期:2025-05-15) 、“豉油鸡”(加工日期:2025-05-15) 出具《检验报告》(№: JMS25010314、JMS2501031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埃希氏菌, 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05月15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圩镇中心路汇龙广场职工宿舍楼(车房22#)的当事人自制销售的“米饭”(加工日期:2025-05-15),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于2025年06月09日对米饭(加工日期:2025-05-15)出具的《检验报告》(№: JMZ2501030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2025年05月15日自制《检验报告》(№:JMS25010314、JMS25010312、JMZ25010308)所述不合格的“烧鹅(加工日期:2025-05-15)10kg、“豉油鸡”(加工日期:2025-05-15) 5kg、“米饭”(加工日期:2025-05-15)”30份放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除烧鹅1kg、豉油鸡0.5kg、米饭1份用作抽样样品外,其他通过朋友介绍或过路客的形式已全部对外销售,烧鹅货值是900元,成本是540元,利润是360元;豉油鸡货值是320元,成本是200元,利润是120元;米饭货值是90元,成本是60元,利润是30元,烧鹅、豉油鸡、米饭货值合计1310元,利润合计510元。至2025年06月27日止,当事人通过在其餐厅门口张贴召回公告的方式没有召回《检验报告》(№:JMS25010314、JMS25010312、JMZ25010308)所述同一批次不合格的“烧鹅”(加工日期:2025-05-15) 、“豉油鸡”(加工日期:2025-05-15) 、“米饭”(加工日期:2025-05-15)”。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上述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又能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0元;三、并处罚款人民1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江)市监处罚〔2025〕31号】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