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江门市高处作业“十个一律”硬措施,坚决遏制高坠事故发生,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沙堆镇持续开展高处作业安全专项检查,采取事前防、事中管、出事追,铁腕整治、重拳出击,集中打击惩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现针对未佩戴安全绳、未履行管理职责等问题,曝光一起典型案例。
案例分析
近期,沙堆镇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辖区高处作业的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在对我镇某企业厂房光伏安装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委托的施工方员工唐某在作业过程中存在未规范佩戴安全带,且未将安全带挂在稳固的挂件上的违法行为。此外,康某作为该公司的项目安全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执法人员固定证据后,当即联系业主单位责令其停止作业,要求所有作业人员安全撤离作业场所。经核实,该公司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均存在违反操作规范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并依照“一案双罚”的有关要求,我镇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及项目安全负责人康某分别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安全提示
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根据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涉及高处作业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高处作业时务必要确保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佩戴到位、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