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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5007071741B/2026-00004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12-30
名称: 沙堆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堆镇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沙府〔2025〕41号 发布日期: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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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堆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堆镇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4  浏览次数:-

各部门单位、厂企:

  《沙堆镇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镇规划建设城管办公室反映。 

  


新会区沙堆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沙堆镇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为贯彻执行《关于调整江门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江发改价管〔2016〕1114号)、《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价〔2010〕199号)、《关于调整市区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2﹞98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在沙堆范围内的企业和沙堆圩镇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用水量足额缴纳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序号

 类别(元/吨)

污水费

垃圾处理费

1

居民类

0.95

0.43

2

行政事业类

1.40

0.29

3

商业一类

1.40

0.65

4

商业二类

1.40

1.51

5

工业一类

1.40

0.30

6

工业二类

1.40

0.06

  说明:

  (一)居民类包括沙堆社区范围内的居民用户;

  (二)行政事业类包括政府部门、医院、学校等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三)商业一类包括酒店旅业、沐足桑拿、洗车、超市、商店、维修店、美容美发店等;

  (四)商业二类包括餐饮业、水果店、鲜花店等;

  (五)工业一类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机电五金类企业,谷物饲料植物油加工、方便食品制造等食品企业,服装制造,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木、竹加工,家具制造,印刷,文体用品制造,建材,建筑业,交通运输等企业;

  (六)工业二类包括印染、电镀、线路板等制造业。

  三、收费管理

  (一)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沙堆镇人民政府委托江门市新会区沙堆供水有限公司统一在每月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代征手续费按征收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的1.5%提取。

  (二)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财政,专项用于沙堆镇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计征水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用水量进行计征。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江门市水利局认定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

  (四)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

  (五)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计征。

  五、减免政策

  (一)为保障我镇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收污水处理费而降低,低收入家庭、低保户每月按用水量先缴纳污水处理费,年底通过财政一次性补贴回低收入家庭和低保户,每人每月补贴6元。

  (二)对持有低收入家庭、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军烈属等有效证件的居民,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总额的50%收取。

  六、拖欠费用处理

  各单位必须按量依时缴纳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否则,按拖欠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总额每天征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拖欠达两个月以上者实行停水或采取法律等措施。

  七、其他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沙堆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堆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沙府〔2020〕36号)同时废止,凡过去相关征收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沙府〔2025〕41号沙堆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堆镇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