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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5007071098E/2020-00080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新会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4-08
名称: 法律援助律师伸援手 帮助老人追回赡养费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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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师伸援手 帮助老人追回赡养费

发布日期:2020-04-08  浏览次数:-

    近日,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一名七旬老人提供法律援助,助其成功追回赡养费,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薛某到区法律援助处求助,称其儿子长期拖欠赡养费。经了解,薛某现年76岁,农村户口,无退休金且体弱多病,与妻育有两子。2017年2月,薛某曾因赡养等家庭问题到会城街道某社区申请调解,并在社区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与两个儿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薛某跟随长子生活,次子需每月15日将500元生活费存入薛某的存折”。 但薛某的次子自2018年8月起停止支付赡养费,薛某多次联系其无果。区法律援助处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案件属于追讨赡养费纠纷,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便立即指派律师代理案件。

    承办律师受理指派后,马上与薛某开展面谈,收集相关资料,帮助其起草民事诉状,并及时向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庭审当天,薛某次子的代理律师提出,《人民调解协议书》是被迫签订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当时约定薛某跟随长子生活,但签订协议后,长子不愿意与薛某一起居住,薛某已经返乡下居住,薛某和长子的行为构成违约,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时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要求法院对本案的赡养费适当予以调低。对此,承办律师及时调整辩护思路,提出他们签署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次子否认其有效性是错误的。薛某没有与长子共同居住并不影响次子履行协议的义务,签署协议时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次子应对其签署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负责。

    最终,区人民法院采纳法援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的,次子的抗辩理据不足,应当按约定向薛某支付赡养费。

    区法律援助处近日对薛某进行了电话回访,薛某表示,次子已履行判决,每月按时支付赡养费,并连声感谢区法律援助处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