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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5007071725M/2025-00078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7-08
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送达公告
文号: 新三江公告〔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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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11  浏览次数:-

  姓名:钟*光

  身份证号码:44072119520806****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莱芳里石路上**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5月20日对你未办理报建手续,擅自兴建建筑物案调查。经调查,你在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并获得有关部门核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左右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莱芳里路南兴建的建筑物,建设办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3日向当事人作出停工通知书。建筑物面积约为495平方米,建筑物高五层,建筑物未建设完成。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部门许可证或备案材料,也没有补办手续。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关于钟*光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已于2025年6月6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新三江责改)〔2025〕17号),责令你2025年6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6月23日本机关(单位)发现你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现需要向你送达《违法建设法律后果告知单》。

  本机关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违法建设法律后果告知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违法建设法律后果告知单》。(本公告将在网址http://www.xinhui.gov.cn/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违法建设法律后果告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

  附件:《违法建设法律后果告知单》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违法建设法律后果告知单

  钟*光   :

  经查,你于2025年5月20日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官田莱芳里路南进行建设建筑物(自建房)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你逾期拒不拆除违法建设的,将可能承担下列负面影响:

  1. 纳入征信平台,对你(单位)的信用产生负面影响。

  2. 房地产登记机构对附有该处违法建设的房屋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

  3.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有关证照。

  4. 出租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对利用违法建设进行出租的,不予登记备案。

  5. 供水、供气、供电部门停止供水、供气、供电服务。

  6. 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出售预拌混凝土。

  7. 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将书面告知所在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 建议所在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教育、处分。

  8. 拒不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执法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实施拆除, 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将由你(单位)全额承担。

  9. 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 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日





附件:

1.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民政府送达公告(新三江公告〔2025〕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