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后,我市民宿经营将有规可依。
在江门地区开办民宿登记的要求和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一、登记制度
民宿登记由各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当地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
二、登记对象
办理民宿登记业务的对象为已在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民宿服务”商事登记,并符合《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申办条件的民宿经营单位。
三、登记事项
1.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2.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
3.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4.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登记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标明民宿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5.江门市民宿经营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民宿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所需相关登记材料向民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本指引印发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但尚未登记的,也按本指引的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登记。
2.审查:民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人员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应根据《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人员应当场予以登记,并一式三份填写《江门市民宿登记表》和《江门市民宿经营承诺书》;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3.发证:各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收到民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民宿登记单位的《江门民宿登记表》后,向民宿经营单位颁发《江门市民宿登记证》。
附件: 1.江门市民宿登记表.docx(点击下载)
2.江门市民宿经营承诺书.docx(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