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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5749973605P/2020-00124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7-23
名称: 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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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7-23  浏览次数:-

各用水单位、个人:

  根据江门市发改局《关于调整江门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江发改价管〔2016〕1114号)文件精神和新会区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崖门镇区域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执行时间

  第一阶段,全镇范围内用水的企业厂场,商铺及崖西社区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黄冲冲口渔业队和三村冲口渔业队除外,详见图示中红色区域),从2020年9月1日用水起执行。

  第二阶段,面向全镇所有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含黄冲冲口渔业队和三村冲口渔业队),从2022年9月1日用水起执行。

  三、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0.9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1.40元/立方米。

  (三)含居民和非居民的综合型总表计量水费的用户,污水处理费按综合平均价1.26元/立方米征收。

  (四)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按其相应用水类别的征收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

  四、收费管理

  (一)使用公共供水、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崖门镇人民政府委托崖门大营供水发电经营有限公司统一在每月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金额上缴地方财政,专项用于崖门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计征水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用水量进行计征。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江门市水利局认定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

  (四)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

  (五)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计征(待市级部门实施后参照执行)。

  六、配套措施

  (一)提出减征要求的用水户,可径直向江门市水利局提交申请或由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转交。

  (二)单位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向新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经新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核定符合条件的,不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为确保我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而降低,低收入家庭每月按用水量先缴纳污水处理费,年底通过财政一次性补贴回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补贴6元。具体由崖门镇财政局会同崖门镇社会事务办组织实施。

  七、相关文件可登录江门市发改局、江门市水利局、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政府信息网等网站查阅。

  特此通告。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告(盖章版).pdf

2.关于调整江门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江发改价管〔2016〕11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