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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划定新会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8-09-30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主要目标,兼顾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2016年)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要求,决定在我区划定畜禽养殖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新会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新会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龙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营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柚柑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方红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流水响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梅阁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马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万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新会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包括:江门古兜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圭峰山国家森林公园、江门市吉仔公森林公园和圭峰山风景名胜区。

3. 会城街道全区域范围。

4.新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乡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含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农村居民点用地(涵盖现状与规划农村居民点用地范围)、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聚区块(包括园区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包括铁路用地和公路用地两类,用地范围已涵盖道路两侧保护区范围)、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医疗区、温泉旅游度假区、游览区、生态景观控制区及休闲的区域范围,银湖湾全区域范围。

5.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严格控制区。

6.重要的河流及水库两岸一定范围内陆域,原则上包括:西江、潭江干流常年水位线向外纵深500m的范围;其他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和河长制等所包含的重要河流常年水位线向外纵深100m的范围;鱼山水库、鹅坑水库和曾坑水库等湖库集雨区;实际执行过程中以禁养区划分图为准。

7.根据各镇街管理需求应划入禁养区范围的区域,包括农村集中居住点、湖库坑塘汇水区、镇街规划预留用地等类型。

8.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9.禁养区实行电子化管理方式,以矢量图所确定的边界为参照,并严格执行相关区域的管理要求。

10.本次禁养区划定的范围以新会区现行已批复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严控区、禁止建设区等区域划分方案为基础,若需调整应参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禁养区外延500范围及各镇总体规划中未取得建设用地指标的村庄建设用地、二类居住用地、行政管理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共10类用地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适养区为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具体的三区划定见附图。

二、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必须于2019215日前自行搬迁或关闭,并负责对原有场地拆除、清理。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协调农业、环保、水利和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拆除或清理。

(二)在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点),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在现有存栏量的基础上要逐步减少。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点)须符合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要求。202011日后,将根据我区畜禽养殖治理情况启动限养区调整。

(三)在适养区内,各畜禽养殖场要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畜禽养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养殖场(点)要向规模化、生态化养殖发展。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531印发的《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域的通告》(新府〔201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禽畜养殖区域划分定义

2.大鳌镇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3.古井镇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4.圭峰、会城、开发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5.罗坑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6.睦洲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7.三江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8.沙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9.双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10司前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11.崖门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12.大泽镇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18930




相关附件
附件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