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关于印发江门市新会区扶持工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府办 发布日期:2023-03-23

XHFG2023004




新府办〔202310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级驻新会有关单位:

《江门市新会区扶持工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业经区政府十六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0





江门市新会区扶持工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工业立区”战略,鼓励扶持工业项目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办法所称工业项目是指新会区新立项的工业厂房(不包括工业地产项目)。

第三条 新会区科工商务局是扶持工业项目建设奖励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四条 绩效目标。通过专项奖励资金的支持和引导,加快推进项目尽快动工建设,促进项目竣工投产,优化我区投资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新会区新立项的工业厂房实施主体,需确保符合当前重点培育发展产业的方向(江门市八大战略性产业、新会区四大传统特色产业),并在《项目入库表》评审中综合得分达到85分及以上。

第六条 奖励条件。

项目需符合上级相关政策要求,在土地实际交付日起24个月内竣工验收,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用地不小于30亩;

(二)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2.0

(三)投产后两年内亩均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

(四)投产后两年内亩均税收不低于40万元/亩。

第三章奖励标准及方式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项目建筑容积率2.03.0(含)的项目,对非生活设施建筑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奖励;项目建筑容积率3.0以上的项目,对非生活设施建筑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5/亩。

(二)项目在土地实际交付日起18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在第(一)款奖励基础上增加奖励2万元/亩;项目在土地实际交付日起21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在第(一)款奖励基础上增加奖励1万元/亩。

第八条 奖励方式。奖励分四期兑付,项目入库动工后兑付15%,竣工验收后兑付15%,达到承诺亩均产值后兑付10%,达到承诺亩均税收后兑付60%

第四章奖励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 申报入库与审批流程

(一)项目入库。申报项目在未报建前向属地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属地向新会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科工商务局)提交入库申请,报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纳入扶持奖励项目库。

(二)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属地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企业补充材料。初审合格后,由属地上报新会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由新会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评审小组,以现场检查和申请材料评审的形式,对申报项目逐一考核评审,提出拟办意见。

(四)联合评审小组考核通过后,经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评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五)区政府批复后,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兑付。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奖励的项目,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一事一议”奖励扶持和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奖励为税前金额。

第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奖励对象,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新会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新会区、不改变在新会区的纳税义务并依法纳税、不减少注册资本、没有纳入统计失信名单。若奖励对象违反承诺,项目竣工投产两年内未达到承诺亩均产值和税收,由区科工商务局督促项目属地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奖励资金由区、属地镇(街)两级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奖励资金需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区科工商务局、区财政局督促项目属地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跟踪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建筑容积率1.82.0(不含)的项目,承诺租用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研发平台和员工宿舍等物业5年或以上,租用建筑面积纳入项目计容面积计算后达到2.0容积率的,报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同意项目入库后,参照第七条奖励标准按项目实际建筑面积奖补。项目竣工投产后兑付30%,竣工投产两年内达到承诺亩均产值后兑付10%,达到承诺亩均税收后兑付60%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中所称“不小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申报项目需在办法有效期内通过竣工验收,才可以申请奖励扶持。202241日以来新立项的工业厂房,可在本奖励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新会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项目入库申请,经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可纳入扶持奖励项目库,享受本奖励办法扶持奖励。本奖励办法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新会区工业项目入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