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8-19
为加强崖门渔港管理,维护渔港正常秩序,推动渔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区根据《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会区本地实际,修订了《崖门渔港管理章程(2025年修订)》。本次修订聚焦渔港范围调整、管理职责优化、经营活动规范、安全与环境管理强化等关键方面,旨在构建更加科学、高效、安全的渔港管理体系。
一、出台背景
原《崖门渔港管理章程》于2021年10月经新会区人民政府颁布施行,有效期5年。原章程在渔港经济区建设、运营维护、安全管理等方面已不适应现代渔港发展和管理需要,无法覆盖现代渔港的安全、环保和综合管理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渔港的进一步发展。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推动游艇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江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加快发展港口物流、滨海旅游等海洋服务业,加快“海洋-海岛-海岸”旅游立体开发,完善滨海旅游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管理水平,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新会区对原章程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崖门渔港实际,对渔港范围、管理职责、经营活动规范、安全与环境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三、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在崖门渔港范围内的船舶及从事渔港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渔港范围包括水域范围(进港航道、内港航道、渔船作业区水域等)和陆域范围(岸线、码头、装卸作业区等),具体范围以相关坐标点为准。
四、管理主体
区农业农村局为崖门渔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渔港安全生产工作,编制渔港建设规划,制定管理章程,指导渔港管理,并监督指导行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新会大队具体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能,集中行使渔港范围内的涉海综合执法职责。崖门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理机构,负责渔港事务管理,包括陆域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等,落实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此外,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发改、供电、应急、交通、海事、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城管、财政等部门也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渔港相关管理工作。
五、主要内容
本章程共分为八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
明确章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管理主体(区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新会大队、崖门镇人民政府等),并规定涉及渔港管理的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第二章:渔港概况
界定渔港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明确渔港设施的具体内容,并详细列出水域范围和陆域范围的主要坐标。
(三)第三章:渔港经营
规定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责任划分、经营规范及安全管理要求,强调危险货物作业和水上水下施工的许可管理。
(四)第四章:渔港安全管理
细化防台风预案、应急救助、消防管理、船舶停泊安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等要求,明确禁止行为(如燃放烟花爆竹、非法捕捞等)。
(五)第五章:渔港环境管理
强调环境保护责任,禁止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规范加油活动和用电管理。
(六)第六章: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
规定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航行秩序及违规处理措施。
(七)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
明确渔港水域内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判定机制。
(八)第八章:附则
包括法律责任、解释权归属及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
附有崖门渔港的水域及陆域范围图示。
六、实施期限
本章程2025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原《崖门渔港管理章程(2021年修订)》同时废止。
如有疑问,可咨询新会区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6632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