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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江门市新会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实施细则》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8-03

  

一、制定背景

新会区人民政府于20204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以下简称“6号文”)已失效,随着近年的社会经济发展,“6号文”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同时,江门市人民政府于20251222日公布实施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江门市新会区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公告》(江府告〔20258号),我区需编制新的实施细则,作为补偿标准的配套文件使用。

为保障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依法、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制定《江门市新会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为新会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提供明确指导与操作依据,助力征收工作有序推进。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施行);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

三、目标任务

为保障政策衔接与执行落地,本《实施细则》旨在实现以下目标:实施后能与最新公布的《江门市新会区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配套使用,能在政策上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了征地工作,进一步维护被征地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由四章十七条组成,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第一条和第二条。主要明确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文件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包括第三条至第六条。主要明确了征收补偿标准核定方式、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情形、个案评估相关事宜等内容。

第三章为其他补偿,包括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主要明确了合法民用房屋建筑提前搬迁奖励和搬迁补助标准、合法住宅房屋租金补助标准、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不可预见费、征地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标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补偿面积确定方法等内容。

第四章为附则,包括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主要明确了《实施细则》所述补偿标准、文件解释主体、实施时间及其有效期、过渡期处理方法等内容。

五、利企惠民措施

《实施细则》设置了争议处置机制,对于未列举的补偿项目或经协商补偿费用标准或种类不一致的可通过个案评估,保障权益主体的合理诉求。

六、前后政策差异对比

总体来看,根据现今经济水平、当前征收工作需要、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本次对“6号文”正文以及附件《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行描述完善或更新、条文增删和沿用等,其中描述完善或更新了17条、新增了1条、删减了3条、沿用了4条,更新后的《实施细则》共分为四章十七条。具体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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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江门市新会区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有冲突的,按照《江门市新会区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执行。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或征收土地公告已发布的,按原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如需咨询,请联系区自然资源局,咨询电话:0750-6654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