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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滞留医院的残疾“三无”人员实施民政救助的建议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05-27

社会救助是稳定社会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前提。通过民政救助,使被救助者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政府的关怀。因而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设立了各级的民政救助站。也制订了各级民政救助站的工作职责。然而,实施过程并不是那么的顺利。表现在:1、流浪人员在街头发病被送医院,经医院的全力救治后病情好转,生命得救,但遗留有一些肢体或精神方面的残疾,这些人员,救助站不愿收留。2、一些名义上还有亲人,但已很久不理他、也很久不联系的病人,病情好转后因为他(她)有“亲属”,民政救助站也不受理。

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十一条: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2004]10号,第七条: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定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进行治疗,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再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站求助。《治疗费用由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六条:对留站时间超过一个月,确实无法查明其亲属家庭住址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救助站应及时报告主管民政部门,主管民政部门应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将其妥善安置。

因此建议:1、对病情基本稳定,但身体活动仍有一些障碍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应该给予救助。2、对被亲属遗弃的人员,在病情稳定后先送回民政救助站临时救助,再通过调查,决定是否代为起诉其亲属遗弃罪。3、如果民政救助站确实因条件不够,不能收留这些人员,可在定点医院内划定特定的病房,收留这些人员,避免影响其他病人的诊疗,但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