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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乡镇财政资金扶持,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01-10

提案人:

崖门镇联络组

十八大以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多次指出,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要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推进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而目前推动乡镇城镇化进程最大矛盾是日益城镇现代化的建设资金需要与乡镇财力不足的冲突。

乡镇财政管理的资金主要有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乡镇自有资金三部分。前两部分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第三部分来源于集体财政资金。乡镇政府管理的自有资金中,属于乡镇财政掌握的部分主要有:乡镇企业上交的利润、乡镇办事业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其他收入和乡镇一级统筹款等等,该部分因镇而异,总体非常有限。目前,依我区总体情况来看,绝大部份的乡镇财政收入在由区上直接扣除支出款项以及上解任务后,运作艰难,甚至负债累累。乡镇政府是国家设在最基层的一级政府,直面基层群众,乡镇政府不仅担负着一方经济发展的重任,而且还担负着地方事业发展重要职责,负有对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的服务管理职能、推动基层治理,建设幸福新农村等重要任务。如果不加大财政资金扶持,难以推动城乡统筹发展,难以实现中央要求的城镇化建设。因此,结合中央提出的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的基础上,着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提出加大对乡镇财资金扶持的如下建议:

一、优化税收分成体制,藏富于镇。目前,乡镇税收收入集中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营改增后,镇级税收留成大为减少,镇级财政如雪上加霜。因此,在现有中央和省税收分成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市、区对乡镇的税收留成应大力倾斜,多予少取。全额上缴的契税、银行业的所得税等税源建议全额留成给镇级财政。

二、非税收入属地原则,建议全额支持乡镇。镇级的非税收入主要来源于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的部份,如来源于镇级部份的教育附加费等建议全额返还所在乡镇,用于优化镇级教育资源、解决镇级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创现经费贫乏等问题。

三、强化专项扶持,减少任务分派。大部份镇级的财政收入(税收、非税收入)多已成为永远在途款,在区上扣减各项任务如:人员经费、民生支出、计划生育类支出、转移性支出等等,多已成为负数或所剩无几。如单纯民生支出项目囊括: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江门扶贫资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费、孤儿供养经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一至三类优抚对象子女读书补助、百岁老人免费医疗、居家养老服务经费、优抚对象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补贴资金、减免户籍居民殉葬基本服务费、国家免费婚(孕)前检查经费等等,以及兼顾其他上缴项目,任务非常繁重。建议减少任务分派,着实提高专项资金对镇级公共事业、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总的来说,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扶持,才更有效激发乡镇发展经济、培育财源和加强征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增强乡镇自我发展和自我保障能力,才更好地促进城乡协调统筹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