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个人所有、证载用途为商铺、厂房、写字楼、公寓等非住宅类房产,需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出租非住宅类房产,需按照租金收入申报相关税费。新会区自然人缴纳从价计征房产税(即房产自用或闲置)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人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即房产用于出租)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31日前。
纳税人可选择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等“非接触式”办税渠道办理。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的,请携带产权人和经办人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前往新会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地址:新会区振兴二路73号)申报缴纳,或前往江门市其他可受理同城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点)申报缴纳。
请还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的纳税人在纳税期限结束前错峰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咨询电话:0750-3912366。
温馨提示
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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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粤税通”微信小程序V-Tax远程可视化办税操作指引
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可受理同城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点)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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