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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7-02

  


  6月29日上午,新会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四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罚金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达(已被判刑)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后于2009年刑满释放回到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伙同村委会干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取暴利。2013年2月,蒋某达纠集被告人陈某等人通过暴力手段低价取得梅阁莲花山山腰到山顶120亩土地的使用权后,以莲花山为据点,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长期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营造组织恶名,确立组织强势地位,逐渐形成了以蒋某达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陈某及蒋某华、张某威、蒋某京等人(上述三人均已被判刑)为积极参加者,以邓某鑫、蒋某成等十余人(均已被判刑)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并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垄断土地承包经营权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壮大经济实力,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在沙堆镇梅阁村一带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此外,被告人陈某还先后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先后实施两宗故意伤害行为致两名被害人达轻伤二级;以到场助威方式参与敲诈勒索得款2万元并从中分得500元;以发生口角为由纠集多人聚众斗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参加的以蒋某达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陈某应对自己的违法犯罪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