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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一企业偷排污水,负责人被行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12-27

  近日,我区一陶瓷原料生产企业因偷排污水,被罚款超30万元,相关负责人被行拘。

  今年7月,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分局”)在进行入河排污口排查时,发现一处水体存在异常情况。执法人员随即开展溯源排查,发现附近有一家陶瓷原料厂存在排放生产废水的嫌疑。根据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企业生产的废水需要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能向外环境排放。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在污水治理设施的顶部溢流口和底部的废水回用管道处擅自设置了两个排放口,排放口连接两条管道,将废水排入附近一个雨水收集井,排放到外环境。执法人员还在该企业的水玻璃车间发现有多个收集池,用于收集半成品和搅拌釜清洗废水,该企业在其中一个收集池溢流口处私自连接了一条软管,将部分清洗废水排入雨水渠,排放到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委托区环境监测站对收集池的清洗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部分指标超标。

  该企业擅自在污水治理设施设置废水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新会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进行裁量,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2万元的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该企业在水玻璃车间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新会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30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新会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下一步,新会分局将继续加强监管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