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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新会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6-24

  根据新会区创文工作部署,结合我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际,我局牵头草拟了《关于规范新会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公示期从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10个工作天)。公示期间可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向新会区交通运输局反映意见。

  联系电话:0750-6369823、6396323

  通信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三和大道南13号新会区交通运输局

  邮政编码:529100

    江门市新会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24日


关于规范新会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和有序发展,根据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交局〔2019〕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二、本区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市民安全出行为前提,遵循政府引导、规范和企业依法市场化运作,以及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三、各镇(街、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落实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实际,逐步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

  (一)区交通运输局统筹协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联席会议制度,推广设置电子围栏,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车辆。研究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措施。

  (二)区住建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城市品质提升项目建设,配合完善城市道路自行车道设置。

  (三)区城市管理、区公安部门督促企业加强停车秩序管理,依法对车辆占用城市公共空间乱堆乱放、影响市容市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理,引导企业合理投入车辆。公安部门查处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部门查处影响市容环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为。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车辆停放需求,制定适合我区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区设置的标准,研究划定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形成“负面清单”。统筹开展自行车道示范区与示范段设计和建设工作,逐步完善辖区城市道路自行车道,提高自行车通达性。

  (四)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做好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监督企业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本辖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商事登记,按照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价格监督,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用户的消费投诉、举报事项。根据工作职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行业监督工作。

  (六)区发展改革部门协助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领域信用管理。

  (七)区网信办、公安部门按照职能,监督企业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八)各镇(街、区)政府按照属于管理原则,负责监督企业日常管理。建设和完善自行车道,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区,收集自行车停放区数据,及时督促企业清理乱停乱放车辆。

  (九)区文明办指导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加强安全文明出行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文明用车、安全骑车、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强化与媒体沟通对接,积极和主动回应有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社会热点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宣传执法行动情况,突出法律法规和正面典型宣传,曝光用户违法、不文明行为,着力营造我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的社会氛围。

  四、在本区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遵循城市发展规划和接受政府监管,配合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自觉遵守以下规范:

  (一)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和停放等方面要求,敦促用户安全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车辆。

  (二)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和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建议、或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用户安全保障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向社会公示保险购买情况和理赔流程。用户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

  (四)企业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需根据道路通行、停放条件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和有序投放车辆。

  (五)企业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鼓励使用电子围栏技术引导用户在允许停放的位置停放车辆,限制或禁止用户在特定区域、路段停放车辆。

  (六)提升线下服务能力,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车辆网格化管理制度,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车辆维护和调度人员队伍以及专用维保场所。完善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和车身清洁服务,及时巡查投放区域、调度转运饱和车辆、规整乱停放车辆、清理故障车辆以及回收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确保车辆安全、方便使用和停放有序。对商业中心、广场、医院、公园和车站等人流密集区域需加密巡查频率,必要时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调度转运车辆。

  (七)企业应有效引导和规范用户停放车辆行为,采用手机APP标注停放区和禁停区、电子围栏设置、信息推送、用户信用评价、经济惩罚、暂停使用等方式提醒和约束用户按要求规范停车。

  (八)充分利用精准定位、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优化经营管理,完善企业管理系统,创新服务管理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

  (九)要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告知用户资金退还方式、流程和时间,及时处理用户资金退还申请。

  (十)企业应当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服务所必需范围采集和使用用户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自觉接受和配合公安、网信部门的监管。

  (十一)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运营信息报送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提供和接入运营数据,以便政府及时监管。

  1.企业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放区域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公安部门提供投放信息,投放信息包括投放数量、投放时间、投放具体位置、管理方案以及车辆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2.定期向投放区域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报送车辆投放规模、使用频率、运营维护网格划分、维护调度人员数量和专用维保场所等信息。

  3.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需要终止在本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或实施收购、兼并、重组的,要提前正式书面将有关方案等信息报送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乱停乱放车辆,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城市管理和公安部门约谈并责令整改,公开通报批评;拒不整改的,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理,并在“信用新会”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应了解服务协议和收费标准,用车前检查车辆状况,用车时自觉遵守道路安全交通、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不违规载人,做到安全骑行、文明用车、规范停车,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使用车辆,监护人须承担教育和监护责任。

  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管理。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江门市新会区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新会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江门市新会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江门市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