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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会区地方储备粮油代储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8-12

XHFG2019005



新府办〔201916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圭峰区管委会(会城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级驻新会有关单位:

《新会区地方储备粮油代储管理工作细则》业经区政府十五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新会区地方储备粮油代储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油代储管理,规范地方储备粮油代储行为,降低储备运营成本,发挥调控作用,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粤粮调〔20166号)和《江门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江府〔201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委托代储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轮换、信贷、监督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油代储行为,是指承储地方储备粮油的新会区粮食局粮食储备管理公司(简称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下同)根据相关要求将地方储备粮油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经营企业储存的行为。

第四条 代储粮油的所有权属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地方储备粮油代储工作的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地方储备粮油代储的规模、品种、布局和动用计划等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对代储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代储粮油补贴资金的安排,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门市新会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新会支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发放代储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具体负责代储计划的实施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储备粮油代储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九条  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代储企业的代储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条  代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代储合同的约定,认真做好地方储备粮油的代储工作,自觉服从区有关部门的管理,对代储的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完全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章 收储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代储任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自有仓库总有效仓容不少于代储量的1.2倍,代储粮存放地点相对集中。

(三)科学保粮、储粮管理达到无虫蛀、无霉变、无鼠害、无雀扰四无粮仓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四无油罐标准。

(四)具有相应统计、财会人员及仓储保管、检验等人员、设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储粮管理制度。

(五)企业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银行信用等级优良,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或违反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

第十二条  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负责接收和审核自愿提交代储申请的企业,经区级粮油储备工作联席会议的综合评审后,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代储企业并报区政府同意。确认符合地方储备粮油代储条件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符合代储条件的企业,应当遵循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主动向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提出代储任务申请后,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后将代储企业名单、代储任务、轮换方式报区政府审批;亦可采用公开招标、竞价方式或经区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经区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向代储企业下达代储任务,报区财政局备案。

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约定储存品种、质量及数量,承储期限、抵押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等。

代储企业应向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提供愿意协助开展地方储备粮油监管工作的承诺书;完成代储粮油收储入库后,企业应及时向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包括入库粮食数量证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图,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入库粮食的凭证等材料)。

第十四条 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须要求代储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代储粮油仓库明显位置要有粮权公告牌,对代储的地方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代储企业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代储粮油的日常保管工作;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牌、卡、薄,保证代储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不得在代储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油品种、混储、变更代储粮油储存地点。

第十五条 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须要求代储企业按照有关粮食仓储管理规定对代储粮油的储存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代储粮油质量优良。

第十六条 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须要求代储企业定期(每月5号前)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代储粮油统计报表,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农发行新会支行等部门报送代储粮油代储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代储粮油数量、质量情况。

第十七条 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须要求代储企业不得利用代储粮油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代储粮油业务无关的经营等活动,不得以代储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代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或发生可能危及代储粮油安全的重大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承储企业和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十八条 代储粮油实行动态管理、包干轮换,代储企业按照库存成本不变,实物对冲的轮换原则,结合自身经营,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储备粮油的轮出、轮入的数量和价格,由代储单位自主选择时机进行轮换,轮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损耗、价差、代储粮质量检验检测费用等由代储企业承担。但其最低库存在任何时点不低于储备品种规模70%,轮入的代储粮油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宜存标准。当代储量低于足额时,减少应储量的相应采购资金需回笼至农发行新会支行指定账户(月结)。代储方轮入的新粮经承储方确认为储备粮油后,才能回笼与确认为储备粮油相当的采购资金。

第十九条 代储粮(稻谷、小麦)的轮换期限原则上为3年,食用植物油每年轮换1次,储备大米每年轮换3次。

第二十条 代储企业在代储轮换期限内应积极组织轮换工作,代储品种在轮换期限内的须轮换一次以上。代储粮油实行动态轮换备案制度:代储粮油到期需轮换的,由代储企业向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方可实行动态轮换,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代储粮油未到期需内部调整的,由代储企业向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经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同意,调整情况由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报有关部门备案。

代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动态代储粮油质量监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实物库存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 因启动《新会区粮食应急预案》或经区政府同意,需动用代储粮油时,按照《江门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执行。代储企业必须无条件安排代储粮油实物出库,否则需承担一切责任。

代储企业负责人应保持全天候通讯畅通,确保紧急情况下动用代储粮油、日常监管等工作联系需要。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储粮油费用包括储备粮油采购贷款及其利息和储备粮油管理中发生的费用,按照总额包干、超支自补、节余自留的办法进行管理。采购的贷款由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与农发行新会支行按不高于区粮油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商定的价格据实结算(高于商定价格的,按会议商定价格结算)。

第二十三条  储备费用由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按规定程序每季度逐级请款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核准的年度储备管理费用,分季度从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拨转划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在农发行新会支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代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应在农发行新会支行开立地方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地方储备粮油代储工作的有关业务核算。承储企业按合同支付的包干费用、轮换资金往来等均应在专户中办理。农发行新会支行负责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督,非地方储备粮油代储业务的资金往来不得使用该专户。

第二十五条  代储企业的代储合同原则上按代储任务轮换周期签订,代储包干费用(包括保管费、轮换价差、出入库费、检测费、损耗等)由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代储企业。

第二十六条  入库粮油按储备粮油出入库验收确认条款进行确认,未经确认为储备粮油的,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不得拨付代储粮油费用。

第二十七条  代储合同期满,代储企业需将代储粮油采购资金全额退回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在农发行新会支行设立的专户后,方可由代储企业自行处置轮出的代储粮油。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代储合同期满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代储企业应在合同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承储单位提出地方储备粮油代储资格的续期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将代储企业意向书汇总整理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抄送有关部门;。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考虑调控需要、储备布局和代储企业储备资质情况等因素,按本细则中第十三条处理;

(四)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按以下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1.代储企业继续代储地方储备粮油的,由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续签代储合同;

2.代储企业不适宜继续代储地方储备粮油的,由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收回相应的代储资金,取消其代储任务并退回相应的抵押(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代储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需要提前终止代储合同的,应提前6个月向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代储企业须根据代储合同约定支付代储违约金,并取消代储企业的地方储备粮油代储任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新会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地方储备粮油代储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各职能部门根据权限责成代储企业立即纠正和限期整改。检查人员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代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经监督检查或其他途径发现代储企业有违规违约行为的,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新会支行核查后,对情节轻微的,由各职能单位根据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按照代储合同及相关规定终止代储合同、追究代储企业违约责任,并对在库代储粮油以及代储包干费用等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代储企业的违规违约行为做出相应处理。代储企业违规违约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作为承储单位的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要建立经常性的代储粮油巡查制度到代储企业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代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出入库管理、财务管理等,并如实做好记录采证。对代储粮油数量较多、需重点加强管理的代储企业应设立驻企监管小组,专门负责代储粮油的平时监管工作,监管员职责由承储企业制定。监管员应认真落实、及时跟进对代储企业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有关监管情况,每季度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代储计划,停止计付代储包干费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代储申请。

(一)企业代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储备粮油的代储要求;

(二)代储粮油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三)擅自变更代储单位、存储库点(仓房)或与其它性质粮食混仓存放的;

(四)代储粮油轮换出库后,贷款在20个工作日内没有全额回笼到农发行新会支行专户;

(五)单品种在库的代储粮油的数量在任何时点不符合规定的;

(六)轮换进出行为未事先向区粮食储备管理公司备案;

(七)虚报、瞒报代储粮油品种、数量,帐务造假;

(八)拒不执行区下达的代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

(九)利用代储粮油进行对外担保和清偿债务;

(十)擅自终止代储合同;

(十一)因质量原因致使在库代储被有关部门查扣;

(十二)对涉嫌违法违规、质量安全问题的代储粮油,擅自轮换、出库、移库;

(十三)被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十四)无正当理由阻挠或拒绝相关部门履行检查职责;

(十五)因管理不善(不可抗力除外)导致代储粮油安全问题或发生因盗窃、火灾、坏粮事故、自然灾害抢救不力等造成代储粮油较大损失的;

(十六)其他对代储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因代储企业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代储粮油数量和质量损失的(包括粮食轮换出库后没有足量轮入,发生盗窃、火灾、坏粮事故、自然灾害抢救不力等造成粮食损失,出现重度不宜存粮,轮入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等),代储企业应对代储粮油损失支付等值赔偿金(含利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日起施行,有效期5。原《新会区地方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府〔20131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