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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新会区主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4-15

                    XHFG2020002

   

会城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级驻新会有关单位:

《新会区主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局反映。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13日                         

 

 

新会区主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主城区工业用地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有序引导全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功能更新,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业立区战略部署,根据《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会区主城区指的是《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新会区的城区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业用地控制线,是指为保障新会区主城区工业用地总规模,依照规定程序划定的,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工业用地范围线。

  第四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管理以及涉及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局、会城街道办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控制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是在新会区会城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细化的管理文件。

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第七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按照总量控制、集中连片、分区优化、提质增效、产城融合的原则进行划定。

  第八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应包括下列范围:

  (一)基础好、集中连片、符合城乡规划的产业园区;

  (二)市、区两级重点产业园区用地;

  (三)市、区重大产业项目、重要企业的工业用地;

  (四)其它需要划定的工业用地;

  第九条  新会主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总面积为17.78平方公里(2.67万亩),占主城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26%

  第十条 工业控制线内,工业用地的面积不应低于总用地规模的70%;其他用途用地(包括用于工业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广场等)的面积不应超过总用地规模的30%,且不能规划商住用地。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程序:

  (一)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主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方案;

  (二)征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会城街道办意见;

  (三)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四)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工业用地控制线应自区政府批准印发之日起30日内,在区政府网站及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可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的规划协调衔接需要按原批准程序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因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的规划协调衔接需要对工业用地控制线进行调整的,须遵循底线控制和等量置换原则,即调整后主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总面积不得低于17.78平方公里,且调整的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控制线内工业用地总面积的10%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鼓励在工业用地控制线内推进工改工,建设配套完善的先进园区。工改工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  会城街道办及区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建设活动的监察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文件对工业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有更严格限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擅自调整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用地功能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在工业用地控制线内进行各类违法活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区政府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会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5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新会区主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示意图


政策解读:http://www.xinhui.gov.cn/zwgk/xxgk/fggw/zcjd/content/post_20348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