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HFG2020006
新府〔2020〕19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级驻新会有关单位:
《新会区葵乡慈善捐赠奖及冠名办法》业经区政府十五届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日
新会区葵乡慈善捐赠奖及冠名办法
为规范新会区慈善公益事业奖励及纪念工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通过新会区慈善会、新会区红十字会等合法渠道自愿捐赠款物用于新会区行政区域内下列事项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二、颁授标准
(一)年度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足30万元的,以公布《捐赠芳名录》的形式表彰。
(二)年度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足50万元的,授予“新会区葵乡慈善捐赠奖· 铜奖”荣誉牌匾及荣誉证书。
(三)年度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授予“新会区葵乡慈善捐赠奖· 银奖”荣誉牌匾及荣誉证书。
(四)年度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授予“新会区葵乡慈善捐赠奖·金奖”荣誉牌匾及荣誉证书。
(五)对年度或三年累计捐赠款物价值巨大的个人或组织,授予“新会区葵乡慈善捐赠奖·杰出贡献奖”荣誉牌匾及荣誉证书。
上述所称“年度”是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冠名标准
向新会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捐赠金额达该项目建设资金总额60%(含)以上的,经受益人同意,可对该项目进行冠名(如项目有具体冠名方案的按其方案执行);捐资不足60%的,经受益人同意,可对该项目局部进行冠名,具体冠名方案由受赠单位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四、金额计算
(一)在本区不同地区、不同项目捐赠的款物可合并计算。
(二)所有捐赠的货币均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外汇(币)捐赠的价格,按收汇当天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三)捐赠的实物或无形资产,其价值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捐赠人负责承担。
(四)除特别规定外,捐赠款物金额均以实际到账资金为准。
五、奖励程序
(一)推荐和申报。各镇(街)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的推荐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可直接向属地自荐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新会区慈善会、新会区红十字会组织以及区职能部门负责区本级对象的推荐申报工作。各申报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及捐赠款物清单、捐赠收据及受赠单位捐赠款物到位证明,报送新会区民政局。
(二)审核和公示。区民政局对所有推荐申报认定名单进行收集、整理,并通过区委统战部、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共同审核。申报通过后,确定拟表彰名单,并通过新会区人民政府网、新会区广播电视台、新会侨报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审批和表彰。经公示审核后的拟表彰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新会区葵乡慈善捐赠奖”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奖励表彰结合我区年度慈善公益活动开展,每年集中举行一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提出撤销当事人奖励的议案,提请区政府审议决定: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取奖项的;
(二)有其他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奖项严重不符行为的。
七、本办法由新会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政策解读:http://www.xinhui.gov.cn/zwgk/xxgk/fggw/zcjd/content/post_20667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