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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会区地方储备粮油代储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门市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1-02-03

XHBG2021002

各粮油企业:

根据《关于新会区地方储备粮油代储确认实施办法的批复》(新府办复〔2020755号),现印发新会区地方储备粮油代储任务确认实施办法》施行。如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径向局粮食与物资储备股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新会区地方储备粮油代储确认实施办法


江门市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128




新会区地方储备粮油代储确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会区地方储备粮油代储管理,规范地方储备粮油代储行为,做好区级储备粮油代储条件申请、评审、任务确认和管理等工作根据新会区地方储备粮油代储管理工作细则》(新府办〔2019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与新会区地方储备粮油代储任务确认、管理有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承担新会区地方储备粮油代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确认达到储备粮油代储条件的,方可从事地方储备粮油代储业务。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油代储条件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企业申请代储任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自有仓库总有效仓容不少于代储量的1.2倍,代储粮存放地点相对集中。

(三)科学保粮、储粮管理达到“无虫蛀、无霉变、无鼠害、无雀扰”的 “四无粮仓”或“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的“四无油罐”标准。

(四)具有相应统计、财会人员及仓储保管、检验等人员、设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储粮管理制度。

(五)企业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银行信用等级优良,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或违反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

第六条 承储单位负责组织代储企业代储条件的申请;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代储条件审核;经区粮油储备工作联席会议确认后报区政府同意。

第七条确认符合地方储备粮油代储条件的有效期为3年。代储企业在地方储备粮油代储条件的有效期前3个月要及时自愿提出申请续期,填报《新会区地方储备粮油代储条件确认延续申请表》向承储单位申请,按第六条操作。

第三章 任务申请

第八条 承储单位根据储备任务和运营成本等情况可在每年储备粮轮换前就代储任务和确定任务方式等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建议。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粮油调控、应急保障和储备布局等的需要,审核代储任务设定的代储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和动态定额包干费用,以及确定代储任务的方式等进行确认,由承储单位通过有关方式进行公示。

第九条 申请地方储备粮油代储任务的企业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排的代储品种和数量,结合企业代储条件、经营管理能力和经验,自愿向承储单位提出代储申请,申请代储周期须与代储条件确认的期限一致,申请企业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一)新会区地方储备粮油代储申请表。

(二)代储区级储备粮油综合评审评分表(自评)

(三)新会区地方储备粮油代储申请表、评分表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

(四)申请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动态定额代储包干费用由申请企业在现行动态定额标准基础上申请,浮动范围为-20%─0。动态定额代储包干费用(包括保管费、轮换价差、出入库费、检测费、损耗等)的基准价格由承储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制定,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准后执行,此费用变动由承储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变化适时提出。代储粮油采购资金和利息由承储单位负责。

第四章 任务确认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收到申请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基本评审。评审程序:

(一)审核申请材料。

(二)现场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从本区粮油仓储企业中选不少于5名专业人员(仓储、财务、统计、建筑等),根据申请材料和到申报企业现场评审,并将专业人员的评分(相同专业用平均法)按综合评分法进行计算。

(四)承储单位根据计划安排的代储任务情况,结合专业人员评分、综合评审(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结合计划的代储任务,以确保代储粮安全为基准,按综合评分高低顺位安排代储任务),和企业申请代储品种、数量等形成初审报告。如还有异议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根据以上情况形成初审报告提交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二条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综合审核承储单位提交的材料,向区储备粮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建议。区储备粮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材料评审(或实地勘查)并就承储单位初审进行复核。

(一)将复核或招标评审后的代储企业名单通过有关渠道进行公示十五天后,如无异议的,按本条(三)确定代储任务。

(二)代储任务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由区储备粮油联席会议确认;超过500万元的需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代储企业实施代储任务的程序:确认代储企业→下达任务→合同签订→采购粮食→办理相应抵押和承诺→入库粮食确认,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四)审核或招标后无法实施代储任务的,代储任务收回,待条件合适时再落实。

第十三条根据《代储区级储备粮油综合评审评分表》等综合评审,条件达到代储标准且3年内未承担代储任务的企业,可顺位替补参与因中途退出(或有新增任务)的代储任务申请,亦可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评估认定。

第五章 任务管理

第十四条确认的代储任务由代储单位自行负责入库和对在库粮食检验检测,轮换期间并可自主优化同品种粮食的质量等级,原粮可以调整为国产同品种的成品粮(即稻谷可调整为大米,稻谷折大米折率为68%;小麦可调整为小麦粉,小麦折小麦粉折率为72%)。

第十五条 代储任务(不包括植物食用油)小于1000吨,动态轮换实行“保持总量,先入后出”;代储任务超过1000吨,按《新会区地方储备粮油油代储管理工作细则》第十八条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退出

第十六条代储企业要结合企业经营,认真做好代储粮日常管理,确保代储粮常储常新,并不断提升代储粮规范化管理水平。承储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代储粮储得住、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七条代储企业因自身原因中途申请退出,或根据《新会区地方储备粮油代储管理工作细则》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监督检查发现代储单位难保证代储任务安全等应需退出代储任务的,应当终止该代储企业的代储任务,由承储单位收回代储资金,退回相应的抵押(保证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88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咨询联系人:刘君泉,咨询电话:0750-6669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