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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关于印发新会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调剂使用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来源:区府办    发布日期:2021-03-03

XHFG2021001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新会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调剂使用实施方案(修订)》业经区政府十五届14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反映。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新会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调剂使用实施方案(修订)


为贯彻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科学调剂使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使资源向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点项目倾斜,实现我区环保指标、土地等重要资源的高效配置,特制定新会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使用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区内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省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我区将同步增加。

二、调剂使用原则

按照“准入调剂、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后续监管”的原则,对适用范围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资源配置管理。

(一)准入调剂原则

凡属于现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内限制、禁止或淘汰类的项目,不论其建设性质是新建或者扩建、改建的,均不予调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科学评价原则

对适用范围的建设项目从产业定位、能耗强度、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环保要求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细分评价指标并进行量化评分,择优分配。

(三)动态管理原则

综合评价的各评价指标采取动态管理,随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变化而及时调整。

(四)后续监管原则

加强对已调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设项目的后续监管,核查建设项目建成后实际情况与申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时申报建设内容的相符性,对存在投资和环保要求等建设内容不符、超量排放主要污染物等情况的,可根据不相符的程度收回相应比例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及按照申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保证协议由属地政府依规处理。

三、调剂使用方案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分为简化调剂方式和综合评分调剂方式,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少、对环境影响轻微的建设项目可采用简化调剂方式,减少办事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其他项目采用综合评分调剂方式。可调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为新会区已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遇我区暂时无主要污染物排放“可替代总量指标”的,待通过减排腾出主要污染物排放“可替代总量指标”后,再依申请时间先后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

(一)简化调剂方式

设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综合评分调剂起点,其中化学需氧量为0.5吨/年,氨氮为0.1吨/年,氮氧化物为1吨/年,二氧化硫为0.1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为0.1吨/年,建设项目的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在调剂起点以下的,不需进行量化综合评分,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直接在新会区“可替代总量指标”中予以调剂。

(二)综合评分调剂方式

任何一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调剂起点及以上的,需进行量化综合评分,评分后总分在75分及以上的,或者总分少于75分但经区政府同意给予安排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可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在新会区“可替代总量指标”中予以调剂。

1.评价指标和量化评分标准

(1)产业定位(共10分)

①基本分项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江门市投资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8年本)》内限制、禁止或淘汰类的项目和我区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得5分;否则不得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其中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

②加分项(封顶5分)

A.项目属列入国家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加1分。

B.项目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珠江口西岸高端产业集聚发展区产业规划》中主导产业及区政府确定的我区主导发展产业的,加1分。

C.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鼓励类的,或在广东轨道交通产业园、银洲湖纸业基地、深江产业园(大泽园区、司前园区)、珠西新材料集聚区、粤澳(江门)产业合作示范区等区域内且符合相关园区产业功能定位的,加1分。

D.项目列入当年省重点项目的,加3分;列入市重点项目的,加2分;列入区重点项目的,加1分。多项得分的取最高分值。

(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其中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

(2)能耗强度(共10分)

①基本分项

项目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低于上年度我区规模以上工业单位产值综合能耗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

②加分项

项目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低于上年度我区规模以上工业单位产值综合能耗90%以上(含90%)的,加5分;低于90%-70%(含70%)的,加4分;低于70%-50%(含50%)的,加3分;低于50%-30%(含30%)的,加2分;低于30%-10%(含10%)的,加1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

(3)投资规模(共10分)

①基本分项

会城街道、经济开发区、广东轨道交通产业园、银洲湖纸业基地、深江产业园(大泽园区、司前园区)、珠西新材料集聚区、粤澳(江门)产业合作示范区等地区实际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地区实际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得5分;否则得3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其中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

②加分项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项目实际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的,加1分,最高加5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其中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

(4)投资强度(共5分)

①基本分项

进入银洲湖(会城街道、双水镇、崖门镇、三江镇、古井镇、沙堆镇、司前镇、睦洲镇和经济开发区)项目投资强度不少于250万元/亩;深江产业园(大泽园区、司前园区)、粤澳(江门)产业合作示范基地、珠西新材料集聚区以及轨道装备园不低于350万元/亩,其他地区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得3分;否则得1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其中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

②加分项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项目实际投资每增加20万元/亩,加1分,最高加2分。(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其中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

(5)容积率(共5分)

①基本分项

一般工业、仓储物流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2的得3分;特定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的得3分(珠西新材料集聚区特殊工业类项目不低于0.7的得3分),否则得2分。(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②加分项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一般工业、仓储物流项目容积率每提高0.25,加0.5分;特定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容积率每提高0.5,加0.5分,最高加2分。(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6)环保要求(共60分)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要求。

①选址合理性(共15分)(加减分后封顶至15分、封底至0分)

A.基本分项

选址符合生态环境、用地等相关规划,具有环境可行性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负责)

B.加减分项

a.选址在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加5分;选址在未完成规划环评,但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备案的工业园或工业集聚区的,加2.5分。

b.选址边界相距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直线距离少于50米的减5分;直线距离少于100米的减4分;直线距离少于150米的减3分;直线距离少于200米的减2分;直线距离少于250米的减1分。

(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负责)

②涉及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指标(共15分)(加减分后封顶至15分、封底至0分)(无生产废水产生的,直接得15分)

A.基本分项

符合废水治理环保相关规定,可实现达标排放,并且受纳水体具有水环境容量的;或者受纳水体不具有水环境容量,排放标准自愿执行相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负责)

B.加减分项

a.位于工业集中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生产废水交工业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加5分。

b.生产废水属于零散工业废水,交零散工业废水第三方治理企业处理,加3分。

c.有生产废水产生但通过治理有回用的,回用率每提高20%加1分。

d.自愿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提高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加2.5分。

e.集中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加5分。

f.所在行业有清洁生产评价体系,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加5分,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加2.5分,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平均水平的不加分,低于国内清洁生产平均水平的减5分。

g.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1吨(含1吨)-2吨之间的减1分,在2吨(含2吨)-5吨之间的减3分,5吨(含5吨)以上的减5分,但集中工业污水处理项目不减分。

(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负责)

③涉及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共15分)(加减分后封顶至15分、封底至0分)(无含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废气产生的,直接得15分)

A.基本分项

符合废气治理环保相关规定,可实现达标排放,并且所在区域具有大气环境容量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负责)

B.加减分项

a.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仅来源于燃料燃烧且所使用燃料为清洁能源的,加5分。

b.自愿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提高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加2.5分。

c.集中供热项目加5分。

d.所在行业有清洁生产评价体系,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加5分,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加2.5分,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平均水平的不加分,低于国内清洁生产平均水平的减5分。

e.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2吨(含2吨)-5吨之间的减1分,在5吨(含5吨)-10吨之间的减3分,10吨(含10吨)以上的减5分,但集中供热项目不减分。

(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负责)

④涉及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指标(共15分)(加减分后封顶至15分、封底至0分)(无含有VOCs废气产生的,直接得15分)

A.基本分项

符合VOCs治理相关环保规定,可实现达标排放,并且所在区域具有大气环境容量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负责)

B.加减分项

a.自愿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提高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加2.5分。

b.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原料的不减分,否则减5分。

c.位于主城区且在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减5分;位于主城区且在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之外的,基本分项和加减分项均不得分。

d.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在0.5吨(含0.5吨)-1吨之间的减1分,在1吨(含1吨)-3吨之间的减3分,3吨(含3吨)以上的减5分,但属于规划定点的喷涂共性工厂项目不减分。

e.从事来料加工的喷涂项目减5分,规划定点的喷涂共性工厂项目除外。

(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负责)

2.综合评分调剂程序

为使方案具备约束性和可操作性,综合评分调剂方式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填写《新会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使用申请表》,并由建设项目属地镇街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核实同意后,连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指标有偿使用承诺书以及各相关单位评分所需材料交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上材料各需一份,见附件1)。

(2)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在收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使用申请后,立即组织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申请建设项目进行评分,各相关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分并函复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见附件3)。

(3)项目综合评分低于75分的,不予安排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但经区政府同意给予安排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除外);评分在75分及以上的,可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在新会区“可替代总量指标”中予以调剂。各单项需调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均少于10吨/年的,由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出具初审意见报分管生态环境副区长审批;任何一项需调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10吨/年及以上的,由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出具初审意见,经分管生态环境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审批后由区政府出具同意调剂使用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文件。

本方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执行的《新会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使用实施方案》(新府办函﹝2018﹞3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使用需提交资料的汇总表

      2.新会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使用申请表

      3.新会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调剂使 用评分表

        4.承诺书


图解:http://www.xinhui.gov.cn/gkmlpt/content/2/2268/post_2268452.html#1211

解读文本:http://www.xinhui.gov.cn/gkmlpt/content/2/2263/post_2263312.html#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