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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印发新会区工业厂房建设扶持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区府办    发布日期:2021-04-09

                    XHFG2021002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新会区工业厂房建设扶持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版)》业经十三届区委常委会第209次会议和区政府十五届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务局反映。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新会区工业厂房建设扶持奖励办法

(2021年修订版)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发展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8〕2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工业立区”战略,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特制订本扶持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新立项的工业项目(工业商品厂房项目),并在《项目入库表》(附件1或附件2)评审中综合得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工业商品厂房项目)。项目主体的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新会区辖区内,且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从新会区迁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工业商品厂房项目须同时符合《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

二、奖励标准

(一)对单层的非生活设施建筑物(建筑高度小于7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投资方奖励。(工业商品厂房项目除外)

(二)对两层及以上的非生活设施建筑物,以及建筑高度超过7米(含7米)的单层厂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投资方奖励。(工业商品厂房项目除外)

(三)项目投资方为世界500强企业(含控股关联方)、中国500强企业(含控股关联方)、上市公司(新三板除外)、行业领军企业(经认定)、链主企业(经认定)且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的,(一)(二)点奖励标准分别增至300元、400元。(工业商品厂房项目除外)

(四)项目在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后18个月内完成工程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再加奖10%。(工业商品厂房项目除外)

(五)工业商品厂房项目:对项目总体容积率达到2.0及以上的项目实施奖励,具体对非生活设施建筑物的容积率1.5至2.0(含2.0)、2.0以上的建筑面积,分别按每平方米100元、150元的标准给予投资方奖励。

三、奖励兑付

申请奖励的项目,需纳入扶持奖励项目库,并分两个阶段兑付。项目在各阶段符合奖励兑付条件后,需在12个月内申请奖励,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一)项目入库。投资者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8个月内,填报《项目投资承诺书》(附件3或附件4),向新会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科工商务局)提交入库申请,综合得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项目,报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纳入扶持奖励项目库。

(二)第一阶段奖励。第一阶段为项目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24个月内完工,并全部厂房建设工程验收通过,兑付厂房建设奖励资金的80%,其中,当年兑付50%,次年兑付30%。

申请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建筑容积率达到投资合同规定的要求,并且申请奖励的竣工验收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的50%。

2.项目须依法缴纳相关建筑工程税费。

(三)第二阶段奖励。第二阶段为项目在约定的建设期满后2年内,企业达到承诺的财政贡献量和投资强度后,兑付厂房建设奖励资金的20%。

四、申报所需资料

厂房建设奖励分两个阶段申请。申请项目须填报《新会区工业厂房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第一阶段。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材料;

4.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江门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通知书》复印件;

5.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6.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7.投资合同(协议)复印件;

8.区自然资源局批准的项目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9.项目缴纳建筑工程各项税费说明;

10.工业商品厂房项目需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第二阶段。

1.企业年度纳税情况;

2.项目相关固定资产投资凭证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总额情况报告。

申请企业应按照要求认真准备好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正式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项目属地镇(街、区)或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申报办理程序

(一)申报项目所在镇(街、区)政府或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企业应修改和补充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上报区科工商务局。

(二)由新会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评审小组,以现场检查和申请材料评审的形式,对申报项目逐一考核评审。

(三)联合评审小组考核通过后,形成评审意见(由区科工商务局代章),上报区政府审批。

(四)区政府批复后,由区财政局尽快安排资金兑付。

六、监督管理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停止该企业享受扶持奖励的权利并追回已兑付的奖励资金,并视情节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有欠税行为且未及时改正;

(二)经各级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定性为存在偷、骗、抗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三)经各级统计机关检查认定有统计违法行为;

(四)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资金;

(五)经应急部门检查认定有重大安全事故行为;

(六)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且未及时改正;

(七)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处罚且未及时改正;

(八)违反10年内注册地不从新会区迁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

(九)违反“工业厂房项目建成后5年内,未征得属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同意,不能自主转让厂房或改变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的承诺。

七、附则

(一)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或项目首期投资超20亿元及以上或容积率高于2.5的特别重大项目,经区招商引资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可按“一事一议”向区政府申请另行予以重点扶持和奖励。

(二)符合本办法扶持的项目,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一不重复、从优从高的原则予以支持;同时符合省和江门市相关扶持政策的,若扶持资金不需要本级财政支付,可叠加享受本办法的奖励。

(三)符合本办法扶持的项目,奖励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工业厂房固定投资总额(不含地价)且奖励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亩。

(四)因政府原因24个月内厂房未竣工验收且未兑付奖金的项目,由属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出具意见,经区招商引资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项目的计奖建设起始期可相应顺延(最长不超过18个月);如项目经属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协调实现盘活(转让),计奖建设起始期在完成转让法定手续后开始计算。

(五)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镇按现行镇级财政体制的政策性支出负担比例分担,因奖励资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六)本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按照《新会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府办〔2020〕3号)规定执行。

(七)2021年12月31日后备案的容积率低于1.5(含1.5)的项目,奖励标准按50%执行。

(八)本办法实施前已引进落地并供地的项目,需要确保在2021年12月31日前动工建设,否则不予奖励;本办法实施后新引进落地的项目,需要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六个月内动工建设,否则不予奖励备案。

(九)本办法由新会区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2021年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新府办〔2018〕19号文同时废止。为做好本办法新旧政策衔接,符合原新府办〔2018〕19号文实施期2020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项目按修订前原奖励办法执行。



附件:1.新会区工业项目入库表

2.新会区工业商品厂房项目入库表

3.新会区工业厂房建设项目投资承诺书

4.新会区工业商品厂房项目投资承诺书

5.新会区工业厂房建设扶持奖励申请表

6.相关名词解释


解读文本:http://www.xinhui.gov.cn/zfxxgkmlxt/qzfgzbm/qzfbgs/content/post_2292770.html
图解:http://www.xinhui.gov.cn/zfxxgkmlxt/qzfgzbm/qzfbgs/content/post_2292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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