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HBG2022002
新农农〔2022〕99号
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会区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江门市新会区金融工作局
2022年6月2日
新会区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
根据江门市第十四次党代会、新会区十四次党代会和《广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我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创新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服务“三农”的模式,在解决农业贷款难问题,区政府决定加大新会区农业“政银保(担)”(指政府、银行、保险机构或担保机构,下同)合作贷款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专项资金)投入,推进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项目实施,具体操作方式有政银保和政银担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新会区第三轮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财政投入资金作为扶持专项资金,以银行金融资金作为基础,以保险机构的保证保险、担保机构的担保为保障,构建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的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机制和体系,化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风险高”的难题,搭建社会资金支持农业发展平台,提升金融服务“三农”能力,加快农业强区建设。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区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新会区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 集 人:区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
成 员: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金融工作局分管领导;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其他人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工作局相关股室人员组成,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拟订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草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出台,负责农业“政银保(担)”合作扶持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推动、监督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每个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研究决定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重大事项以及对申请贷款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保险、担保项目进行审批;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保险、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审批,所有贷款项目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汇总上报区政府。
合作银行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
合作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负责开展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承保、担保业务,对承保、担保贷款项目进行承保、担保风险调查和评估,并进行保后管理。
三、扶持专项资金
年度统筹预算安排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扶持专项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扶持专项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及拨付。
四、贷款对象及用途
(一)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对象
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有信用、前景好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符合以下要求,可作为新会区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对象:
1.按照贷款要求,提供准确、真实、详尽的资料,以便评审;
2.确保贷款用于审批同意推荐的项目,并承诺在获得本贷款项目相关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后,将其追加作为贷款担保;
3.按照贷款要求,购买保证保险并缴纳保证保险费,或缴交担保费并签订反担保保证函,按期向银行归还本息。
(二)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用途
1.从事各种农作物种植(谷物、蔬菜、水果、坚果、香料、中药材等)活动。
2.从事禽畜牧水产养殖、渔业。
3.农(副)产品流通,包括收购、调销、储备、零售、批发等。
4.农业生产资料研制、采购、发售,如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农具等。
5.农产品直销、仓储等场所建设、租用、装修。
6.农产品保鲜冷链系统或烘(制)干系统设备设施购建。
7.农业投入品生产或环境保护设备设施购建;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购建。
8.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设施购建;电子商务及信息网络平台应用。
9.农业生产设施、基地或示范基地建设。
10.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中急需的其他贷款。
11.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用于科研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建设;
12.经农业“政银保(担)”合作三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农业用途。
13.在禁养区内养殖的,或养殖品种属于相关文件禁止的,不能纳入本贷款对象。
五、贷款最高额度、贷款期限、利率、办理程序和保费
(一)贷款最高额度
1.种植养殖户、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
2.涉农公司(企业)、市级以上(含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利率
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并依照以下规定确定:
1.购建固定资产类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2.流动资产类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如遇特殊情况,经农业“政银保(担)”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后可将上述两类贷款期限适当延长,最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4.合作银行收取贷款利率按不高于年化贷款利率6%执行。
(三)办理程序
1.政银保的业务方面
(1)借款申请人填写《新会区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申请表》,并签署《新会区农业“政银保(担)”借款担保承诺书》后,连同有关资料提交合作银行各分点;
(2)合作银行对申请进行调查、评估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新会区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批复意见书》及相关资料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合作保险公司;
(3)合作保险公司对合作银行批复同意的申请进行承保风险调查、评估及审核,对同意承保的贷款项目,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同意承保通知书》;
(4)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批复同意的申请进行调查、评估、审核和确认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合作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向合作保险公司出具《同意保费补贴通知书》,合作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出具保单;
(5)合作银行收到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贷款通知书》和合作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及相关资料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贷款发放通知书》;
(6)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合作保险公司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扶持、保险责任的证明。
2.政银担的业务方面
(1)借款申请人填写《新会区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申请表》,并签署《新会区农业“政银保(担)”借款担保承诺书》后,连同有关资料提交合作银行;
(2)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新会区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批复意见书》及相关审批资料交合作担保公司。
(3)担保公司对银行批复同意的项目按担保公司与银行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及对应操作流程要求进行评估及审核,对同意担保的贷款项目,向银行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同意担保函》电子版及相关资料,由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担保公司提供相关的放款凭证,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贷款发放通知书》。
(4)银行按需(每半年/每年)与担保公司对已放款项目进行整体书面对账确认,担保公司确认后对已确认项目开具担保费发票并复印一份留作保费补贴用。
(5)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银行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担保公司提供贷款结清凭证(盖章)作为其解除扶持、担保责任的证明。
(四)还款方式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采取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等还款方式。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须提前十天通知负责放贷的银行,银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保费(指保险费或担保费,下同)计算及收取
1.政银保的业务方面
(1)保费计算。合作保险公司开展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保证保险,保险保费按贷款额不超过2%/年收取(不含个人险),贷款期限不足整年的,按照以下短期费率表计算短期保费:
附录:短期费率表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2)保费的收取。保险公司的保费在银行放款前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全额支付。
2.政银担的业务方面
(1)担保费率:符合产品准入条件的借款主体,担保费率不超过0.8%/年;担保费=担保贷款金额*担保费率*担保期限(月数)/12,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2)担保费的收取:担保公司的保费在银行放款前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全额支付,收取后原则上不予退回担保费,合作三方经协商一致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情况除外。
六、保费补贴标准及流程
区财政对借款保险费(不含个人险)、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承保、担保公司每半年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保费发票复印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保费补贴相关资料及《新会区农业“政银保(担)”保费补贴支付申请表》,经联合审批后由农业农村局办理将保费补贴划到借款人账户。
七、贷款的逾期赔付、赔付责任及逾期追偿
(一)政银保的业务方面
1.贷款逾期赔付
(1)免赔额。当贷款本金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损失的,损失额的20%为免赔额,由负责放贷的合作银行承担。
(2)超赔处理。
每年从项目实施日起一年为一个合作周期。每个合作周期内,保险公司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从上一个合作周期开始日起,累计实收保费的200%,每个合作周期内,合作的保险公司累计赔付总额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时,超额部分由负责放贷的合作银行承担20%,扶持专项资金承担80%。超出财政专项资金承担能力部分,本金及贷款利息损失由负责放贷的合作银行全额承担。
2.逾期追偿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本金,或贷款本金未到期但利息出现逾期的,负责放贷的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分别将《贷款催收通知书》抄送给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应的保险公司;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后1-3个月为赔偿等待期(具体期限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在赔偿等待期过后借款人仍然未能偿还的,保险公司应在收齐银行所提供的索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理赔手续及支付理赔款项;超过保险公司累计赔付责任且根据本协议约定应由扶持专项资金承担补充赔付责任的贷款本金,扶持专项资金需在保险公司理赔后20个工作日内承担补充赔付责任。
3.追偿分配
承保的保险公司和扶持专项资金赔付后,先由负责放贷的银行向借款人追偿,追偿未果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放贷银行、保险公司联合负责向借款人追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负责放贷的银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债权事项。追偿成功后,三方按各自承担贷款本金损失比例进行分配。
4.逾期叫停
当逾期贷款余额超过承保的保险公司累计最高赔付余额与扶持专项资金超赔风险资金余额之和的80%时,负责放贷的银行暂停发放贷款,对于暂停之前已经发放的贷款,三方依照本方案相关规定继续承担相关责任。暂停后经联席会议一致同意后,报区政府通过后重启。
(二)政银担的业务方面
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项目,逾期赔付由担保公司和银行负责,扶持专项资金不承担逾期赔付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助追偿逾期项目,具体要求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每月10日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对上月末的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进行核对;对已发放的贷款,“政银保(担)”合作各方要积极行使对借款人的监督权,并互相通报最新信息。
(二)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要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工作,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偿还情况,每年不定期核定优质贷款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目前参与合作金融机构有:江门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新会支行、农业银行新会支行、农业银行新会二支行、新会新华村镇银行、 建设银行新会支行、广发银行新会支行;合作保险机构有:人保财险新会支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阳光农业保险新会支公司); 合作担保机构有: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快落实本项工作,经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再选取多家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参与开展该项贷款业务,开展前经须报区政府审批。
(四)具体业务开展前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局作代表)、合作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以明确具体操作事宜。
(五)本方案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六)本方案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新会区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申请表
2.新会区农业“政银保(担)”借款担保承诺书
3.新会区农业“政银保(担)”合作贷款批复意见书
4.同意承保通知书
5.同意贷款通知书
6.同意保费补贴通知书
7.贷款发放通知书
8.贷款催收通知书
9.新会区农业“政银保(担)”保费补贴支付申请表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拨打咨询电话0750-6639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