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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会区区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6-30

XHBG2022004



新财农〔202221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新会区区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十六届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2022630








新会区区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

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调动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会区辖区内具备按立方米计费条件的农业生产用水灌溉范围,包括中、小型灌区,高标准农田、垦造水田以及现代化农业产业园等项目。

第三条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用水定额1部分:农业》(DB44/T 1461.1-2021中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四条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

第二章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对象

第五条节水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

精准补贴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设立专项资金对定额内用水对象给予补贴的专项活动。

节水奖励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不同规模用水对象给予资金奖励的专项活动。

第六条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对象主要为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开展农业生产并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农业用水主体。

第三章精准补贴标准

第七条农业灌溉范围用水精准补贴标准:对用水定额内种植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番薯、马铃薯等)的对象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0025元/,对超定额用水量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不予补贴。

第四章节水奖励标准

第八条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标准:采用分类节水奖励。

(一)对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方式、肥水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用水户给予节水奖励。奖励标准为灌溉用水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10%,奖励0.022元/。灌溉用水定额参照《用水定额1部分:农业》(DB44/T 1461.1-2021)。

(二)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总量节水奖励。对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作物种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年度节水量达到灌溉用水定额内用水总10%以上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 奖补程序

第九条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奖补对象向各镇(街)提出申请,并提供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凭证、高效节水计量登记等材料。补贴对象不得既申请精准补贴又申请节水奖励资金。

第十条各镇(街)经核对无误,送区水利或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区财政局根据区水利或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按年度将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下达补助到各镇(街),各镇(街)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各镇(街)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

第十二条区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组织做好用水补贴对象所属灌溉面积、计量设备、计量时段、实际用水量等情况的核对工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资金来源包括统筹整合上级安排的有关涉农专项资金,区本级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预算资金等。

第十四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补贴对象为各镇(街)的,资金可由各镇(街)统筹用于所在镇(街)水利、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后期管护等支持乡村振兴发展项目;补贴对象为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账户。

第十五条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津补贴以及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六条区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节水实施情况,建立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机制,加大对改革工作成效明显的镇(街)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及时发放到奖补对象,各镇(街)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八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区财政、审计、水利、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新会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