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HBG2022010
新城管〔2022〕127号
各镇(街、区),区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会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2月15日
新会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加强监管考核,确保农污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达标排放,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会区行政区域内由政府建设和管理(含村居建设但移交政府统一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构筑物或设备,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配套管网和辅助设施。
第六条 农村污水收集管网
收集输送农村生活污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组成的整体。农村生活污水管渠是指收集输送农村生活污水的管道(污水管、合流管),渠箱,明渠,涵洞,边沟及排水井(雨水井、污水井、合流井)、拍门、阀门等。
第七条 预处理设施
指为满足工程总体要求,根据后续处理流程对水质要求而设置的处理单元,主要有格栅、沉砂池、集水井等。
第八条 厌氧池
指非充氧池(区),溶解氧浓度一般小于0.2mg/L,主要功能是利用厌氧微生物处理污水。
第九条 膜生物反应器
以膜为载体,把生物反应(作用)和分离相结合,能改变反应进程和提高反应效率的设备。
第十条 生物接触氧化池
指一种好氧生物膜污水处理方法,该系统由浸没于污水中的填料、填料表面的生物膜、曝气系统和池体构成,采用好氧生物膜法处理污水。在有氧条件下,污水与固着在填料表面的生物膜充分接触,通过生物降解作用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营养盐等,使污水得到净化。
第十一条 人工湿地
用人工筑成水池或沟槽,底面铺设防渗漏隔水层,填充一定深度的基质层,种植水生植物,利用基质、植物、微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三重协同作用使污水得到净化。
第十二条 稳定塘
以塘为主要构筑物,主要依靠水域自然生态系统净化污水的处理设施。
第十三条 生态沟渠
由农田排水沟渠及其内部种植的植物组成,是一种湿地生态系统和水生廊道系统,通过沟渠拦截径流和泥沙,植物滞留和吸收氮、磷等,实现生态拦截氮、磷等的功能。
第三章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第十四条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规模,将处理能力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第十五条 落实水质检测管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运维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检测制度,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结果负责。监测指标及频次要求:
(一)处理能力500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执行表3一级B标准或一级A标准(具体按照合同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在末端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监测频次为取24h混合样(取样频率至少1次/2h),每日测日均值1次;
(二)处理能力20m3/d~500m3/d(不含本数)的设施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执行表1中的二级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二级标准),监测频次不低于1次/月;
(三)处理能力20m3/d以下的设施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执行表1中的三级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三级标准),监测频次不低于1次/季。
第十六条 根据水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位于水环境功能重要、水环境容量较小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表2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地域范围及时间按照法律法规或上位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农业灌溉、渔业或其他用途时,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表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第四章 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的区人民政府监管、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村级组织配合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确保建好的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设施有人管、管得好、管到位,避免出现“重建轻管”。
第十九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下属事业单位新会区市政设施管理站负责本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委编办、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区市政设施管理站建立队伍,结合设施投入运行情况,建立专业及数量合理的人员队伍对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区财政局统筹安排第三方绩效考核工作经费,并协助代扣代支运营费用;镇(街)承担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含日常运维、设施设备维修更换等经费);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是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固定资产的权属单位,在项目建成或达到合同约定的移交条件后,负责接收固定资产,并落实运维工作主体责任,包括:制定和落实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一镇(街)一团队”的专职人员,监督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并配合区主管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镇(街)指导下,落实“一村一个人”的专职人员,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二十四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五章 污水处理设施巡查要求
第二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养单位应对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附录A)、定期检查和周期性维护(附录B),处理能力500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城镇生活污水厂管理;处理能力500m3/d以下规模每周巡检不少于1次,每次巡检间隔时间不少于3天,每次巡检记录需有村级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或水印相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使污水处理系统保持良好的污水收集、处理功能和结构状况,提高处理系统完好率,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六条 污水处理设施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查对象为沉砂池、集水井、泵井、格栅、厌氧池、人工湿地、稳定塘、生态沟渠、生化处理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
(二)污水处理单元的检查可采用目测、插杆检查等方法必要时应采用仪器测量或辅以照相、录像等方式。各单元及附属设施的检查要求宜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污水治理设施检查要求
(三)定期对治理设施进出水CODcr、NH3-N等指标进行检测,分析进出水水质是否符合设计标准。
(四)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单元池体内允许积泥深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污水处理设施最大允许积泥深度
第六章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要求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格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四)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二十九条 处理设施养护要求
(一)一般规定
1.格栅、沉砂井、集水池、泵井、厌氧池的维护应符合《CJJ60-2011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相关规定,人工湿地的维护应符合《CJJT 54-1993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和《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5-2010)》相关规定,稳定塘、生态沟渠的维护应符合《CJJT 54-1993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相关规定,膜生物反应器的维护应符合《GB∕T 33898-2017 膜生物反应器通用技术规范》《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0-2011)》《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膜生物反应器HJ 2527-2012》相关规定,生物接触氧化池的维护应符合《HJ2009 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泵、鼓风机等其他主要设备的维护应符合相关规定;
2.污水处理设施表面无破损,保持清洁,无青苔、杂物和污物等,周围无杂草丛生、无杂物堆放;
3.污水处理设施内外墙面应无破损、裂缝,无乱堆乱放现象,保持清洁、美观。
4.污水检查井、接户井、管道(沟渠)无污水溢出,管网完好通畅。
5.污水提升泵站无杂物堆放,设施表面无明显破损、污物等,设施运行正常。
(二)格栅
1.及时处理或处置栅渣;
2.检查格栅或人工清捞栅渣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确保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
3.定期对栅条校正,更换或改造已损坏或不规范的格栅。
(三)厌氧池
1.及时清除池体内泡沫、漂浮物等垃圾,保持进出水槽清洁;
2.定期检查池体内填料有无出现松动、缠绕、结块等现象,情况严重的应及时组织维修;
3.定期检查通风设施,及时疏通被堵塞的通风设施。
(四)人工湿地
1.定期检查进水装置,进行水位调节,不应出现短流、进水端壅水和出水端淹没等现象;
2.适当采用间歇运行方式,定期启动清淤,局部更换人工湿地系统基质,防止湿地运行中堵塞现象;
3.植物管理维护要求;
(1)运行期间应对枯萎植物、落叶等及时清理;
(2)不应使用除草剂、杀虫剂等易破坏生态系统的药剂;
(3)进行缺苗补种、杂草清除、适时收割以及控制病虫害等管理;
(4)可选择多品种植物分区搭配种植,增加植物的多样性、景观效果以及减少病虫害;
(5)人工湿地植物根据植物生物学和生态学特性进行种苗规格和种植密度设计;
(6)植物系统建立后,应保持水生植物的密度与良性生长;
(7)应及时移除处理系统内外来物种;
(8)湿地床上植物发生歪倒,要及时扶培,排除积水;
(9)运营维护期应定期全面割除(捞取)湿地植物,割除(捞取)后植物残株,应带离场,及时处理。
(五)稳定塘(生态沟渠)
1.应保持无废渣、漂浮碎片或其他垃圾,进出水口应保持水流通畅;
2.应保持水生植物生长良好,水生植物表面覆盖率控制在50%以下,及时清理浮渣与枯枝烂叶;
3.应定期清理底泥;
4.保持塘堤(沟堤)建筑物及栅栏完好;
5.无明显臭味。
(六)膜生物反应器
1.保证设施正常、连续运行,水质水量达到设计要求;
2.按要求定期清洗膜组件,以确保其有效持久运行;
3.当污水中含有大量的合成洗涤剂或其他起泡物质时,膜生物反应池会出现大量泡沫,不应投加硅质消泡剂,可采取喷水的方法解决;
4.膜生物反应池出水浑浊,应重点检查膜组器和集水管路上的连接件是否松动或损坏,如有损坏应维修或更换。
(七)生物接触氧化池
1.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2.及时清除池体内的泡沫、漂浮物等垃圾;
3.定期检查池体内填料有无出现松动、缠绕、结块等现象,情况严重的及时对填料进行更换;
4.定期检查曝气设施动作是否正常,有无明显破损、断裂等,如有损坏,及时组织维修。
(八)泵
水泵养护按照生产厂家的相关说明执行。
(九)鼓风机
鼓风机养护按照生产厂家的相关说明执行。
(十)其他附属设施
1.流量测量装置:每日记录检查是否正常;
2.阀件与管路设施:每日确认阀件设备是否正常,通水管路是否有淤塞现象;每月手动测试阀件开关,并确认恢复正常开阀位置;每月测试通水管路内壁疏通状况,并确认通水管路是否有破损和阻塞现象;
3.金属构件发现有局部锈斑、针状锈迹时,应及时除锈补漆。当涂层普遍出现剥落、鼓泡、龟裂、明显粉化等老化现象时,应全部重做新的防腐涂层或封闭涂层;
4.护栏、栏杆、爬梯、扶梯以及格栅等应保持完好。如变形、损伤严重,危及使用和安全功能的,应立即予以整修或更换;
5.水尺、标志牌、警示牌等出现缺损、变形,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6.信息公示牌按规格设置,缺损、老化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公示牌中单位和人员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完成更新;
7.供配电设施如有缺损或不符合安全用电的相关规定,应及时整修和维护。
第七章 污水处理设施维修
第三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工程按工程性质和工程规模可分大修、中修和小修三个等级(表6)。小修工程纳入日常管养维修范围,大中修工程属专项工程,由管养单位向固定资产权属单位提出专项维修工程需求。
表6 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工程分类情况
第三十一条 针对小修工程,管养单位在设备维修前应对设备状态进行评估,设备维修后,应对设备能力进行评估,履行相应的验收手续,整理好维修记录(参照附录C),并归档。大中修工程,应按法律法规、上位规定及招投标合同等办理验收。
第三十二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当处理设施出现坍塌、壅水、渗漏等情况,影响了系统的正常运行,应查成因及其危害程度,据以确定维修措施,立即组织应急措施,并按类别,开展维修工作;
(二)处理设施设备应按照设备技术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开展设备维修,在使用过程中设备维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设备维修内容包括整机(或主要部件)的拆装检查修复基准件、更换或修复故障零配件、恢复设备精度和性能等
(四)处理设施设备应按厂商或设计要求以及设备使用和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维修,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应以专项更新改造工程申报处理;
(五)池体盖板有断裂、腐蚀情况应及时更换;
(六)人工湿地、生态沟渠或稳定塘中水生植物稀疏、枯死冻死,应在半个月内进行水生植物补植工作;
(七)当处理设施内基质堵塞、结块,并出现壅水现象,宜及时疏通或更换基质以防情况恶化;
(八)膜生物反应器的膜在使用中造成损坏,清洗不能恢复其功能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膜更换。
第八章 污泥处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化系统应定期排泥,确保系统有效运行。
第三十四条 污泥处理、处置方式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规模、污泥产生量、污泥资源化利用途径泥质等条件进行选择,污泥存放、运输及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运输过程宜保持密闭状态,防止余泥沿途洒落和臭气散发,并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参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泥转移联单)。同时应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发生意外状况时的应急预案。
(一)堆肥处理。可通过简易堆肥形成有机质肥料,回用于农田;也可先单独储存,然后定期收集到干化场处理,污泥熟化后再进行回用(园林绿化、林地利用、农田等)。
(二)焚烧、填埋处理。将污泥进行收集,并运送到集中的污泥处理场地或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泥消化、脱水处理,处理后污泥中污染物浓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309-2009)规定的,可作为农用泥质利用。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采取焚烧、填埋等处理处置方式。
(三)部分处理系统(如稳定塘)排出的污泥可进行自然干化处理。
第九章 制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一村一台账”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三十六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镇(街)报送运行维护情况。镇(街)管理人员收到资料后,应当每月至少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抽查一次,并将相关情况汇总整理,每季度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现场进行抽查。
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建立运维管理公示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村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三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镇(街)应当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管理信息化应用,可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施远程监控,掌握设施运行动态。
第十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运维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运维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特别要严防燃爆、触电、中毒、滑跌、溺水、机械伤害等事故的发生,并熟悉相应的急救方法。
第四十条 运维单位应做好极端天气的停电、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对措施,向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管道、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的维护、清掏、维修操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和《广东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通风,不得在超标的环境下操作,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应佩戴防护装置,在可靠的监护下进行作业。
第四十二条 污水处理设施所属的检查孔、人孔及其他附属井口均应加盖和安全网,应经常检查盖板的密闭性,并检查盖板和安全网挂钩的牢固性,防止人畜跌入。
第四十三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运行管理应急预案,组成应急实施小组,并定期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上报和处理,同时做好问题跟踪记录与反馈
第十一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年度考核,由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河(湖)长制管理实绩考核内容。
第四十五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以定期和不定期结合的方式对各镇(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过渡期内(暂定一年)区农业农村局协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管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街)指定的管理部门报告以下情况:
(一)每月上旬报告上月的处理水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易损件更换记录等;
(二)每季度第一个月报告上季度出水水质、水量和处理达标率等重要指标;
(三)每年初报告上年度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四)遇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出水水质出现异常、设备设施严重故障需要大修等)或因自然、人为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急需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危害后果。
(五)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镇街和区级主管部门需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的管理,因维护需要或其他原因确需暂时停运(或部分停运)的,镇街应指导运营公司提前60日提交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和应急措施等材料,并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区主管部门应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年度监测方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测要求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作为对运维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十七条 运维单位应在污水处理厂(站)附近公布出水水质标准、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并将农户对污水处理满意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四十八条 考核管理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应当从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效、水质监测、台账资料、社会评价等方面,量化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绩效考核应当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全覆盖监测,出水水质和年度考核与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挂钩,出水水质不达标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除相应污水处理服务费,检测应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
(一)考核对象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养护水平,主要评价指标为站容站貌、设施完好率、出水水质、安全文明措施、运行维护档案资料、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等情况。
(二)评分办法
绩效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区城管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根据各项目合同约定的评分办法现场考核,所得分作为支付月度运营管理费的依据。
第十二章 资金保障
第四十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包括日常运维、设备维修更新等经费)按“谁使用、谁付费”原则,由各属地政府按实际建设内容负担,由区财政在各镇的税收分成中代扣并统一支付给项目公司。第三方绩效考核工作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区财政局和镇(街)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并及时支付,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条 区、镇(街)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录A(参考性附录)管养单位日常巡查登记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如果检查无异常直接在情况登记处填打“√”:如果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请填写好当时所发现的异常现象如“破损、裂缝0.2mm、丢失……”等。
附录B(参考性附录)管养单位维护登记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管养单位维护登记表(续)
备注:如果检查无异常、已保养的设备直接在情况登记处填打“√”。
附录C(参考性附录)污水治理设备运行维修登记表
附件:关于印发《新会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