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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印发新会区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江门市新会区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23-01-29








新府办201124




各镇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新会区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新会区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新会区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为做好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雇员员额核定

(一)雇员员额核定原则:坚持辅助公共管理迫切需要原则;坚持精简效能原则;坚持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按照编制比例核定与一事一议核定相结合原则。

(二)雇员员额审批程序。

用人单位申请核定雇员员额程序:申请核定高级雇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员额的,需专题请示,经区编办审核后报区编委审批。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员额按部门“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方案所核定的配额执行。如单位“三定”方案尚未配额的,须由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区编办审核,报区编委审批。

申请高级雇员员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工作任务要求清晰,专业性强,评价标准客观,操作性强;二是在区直机关内难以找到具有专业能力的类似人才;三是可解决相关的专业问题,并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或可减少重大经济损失。

核定雇员员额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本部门所需要雇员岗位情况,拟配备雇员员额,要求配置雇员的理由等。

申请使用核定的普通雇员员额,须在部门各类岗位雇员配额内,由用人单位设置相应岗位的招考计划,书面向区编办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核准后,由区编办出具“雇员员额使用卡”,用人单位凭“雇员员额使用卡”按规定办理雇员招考、增员等手续。

二、雇员薪酬

雇员的薪酬标准,根据雇员工作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及工作年资,参考事业单位职员和工勤人员的薪酬情况及当地企业同类人员收入水平,结合地方财力状况确定。

(一)雇员的薪酬。

1、高级雇员薪酬。

高级雇员实行协议薪酬,设置薪酬底线,参考股级公务员的薪酬标准,上不封顶,由用人单位提出建议,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2、普通雇员薪酬。

1)普通雇员薪酬是由基本薪金和年资薪金两部分组成,按月发放。具体标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2)基本薪金按所雇用的岗位确定。雇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辅助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其中工勤岗位分为技术工和普通工。

3)年资薪金按工龄确定。工龄的计算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需扣除在工作期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年限。雇用期间对照薪酬标准表的年限正常增加年资薪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从每年11日起执行新的年资薪金。

4)普通雇员试用期的基本薪金和年资薪金分别按所雇用岗位的基本薪金和最低年资薪金的80%发放。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增幅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及时提出调整薪酬标准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3、雇员的福利待遇。

1)雇员和用人单位按照雇员月薪酬的10%各自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

2)雇员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因病死亡或非因工伤死亡抚恤待遇参照省有关规定的企业标准执行。

4)雇员除享受《试行办法》规定的薪酬外,不再享受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其他福利待遇。

(二)雇员的薪酬发放办法。

雇员在雇用期间薪酬标准须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区财政局按月将其薪酬资金安排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个人,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保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雇员经济补偿。

雇员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雇员经济补偿额度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后并加具意见由区财政支付。

三、雇员招考

(一)雇员招考条件与方法。

雇员招考条件和方法,按照《试行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考高级雇员和专业技术岗位、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一律采用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招考工勤岗位普通雇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开岗位并办理招考。

对本地紧缺专业、特殊岗位需要的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可适当放宽年龄或学历限制。招聘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普通雇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到38周岁以下,学历可放宽到大学专科学历;招聘聘期在1年以下的短暂性工作岗位的高级雇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8周岁以下,学历可放宽到大学本科学历。

因工作性质不宜公开招考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可通过特招的方式办理。特招的方式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发出特招通知书;

3、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特招人选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测评、考核;

4、对拟雇用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公示;

5、办理雇用手续。符合雇员雇用条件的拟雇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持《新会区政府雇员雇用合同书》和有关材料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合同鉴证,办理雇用手续。

(二)招考计划与信息公布。

公开招考雇员,原则上一年招考2次,每年2月底前上报上半年招考计划,每年8月底前上报下半年招考计划,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统一发布招考公告。

(三)考试。

根据雇用岗位实际需要,考试采用笔试、面试和专业测评等方式进行,主要是考察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雇用岗位所需的素质、技能。招考高级雇员和专业技术岗位、辅助管理岗位的普通雇员,采用笔试、面试、专业测评的考试方式。招考工勤岗位的普通雇员采用面试、专业测评的考试方式进行。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并由江门市考试中心命题和阅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统一考试,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笔试后,按合格分数高低排列,并按雇用岗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2、面试、专业测评。面试根据岗位对雇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能力、经验要求,选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如采取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能力和心理素质测试等。

3、政审。根据考试成绩,雇用单位对成绩达到合格以上的人员根据招考的员额数量,按综合成绩得分高低次序逐一政审。政审的主要内容是:遵纪守法及其他有关情况。政审为不合格者淘汰,并按综合成绩高低依次替补政审对象。

(四)体检。

拟雇用人员须进行身体检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到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若从事特殊岗位的且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照行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为不合格者淘汰,可以按综合成绩高低依次递补体检对象。

(五)公示。

根据拟雇用人员考试、政审、体检的情况,在区政府网页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网页对拟雇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六)雇用。

公示期内未发现有影响雇用情况的,确定为雇用人员。公示期内若发现有影响雇用情况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后,取消雇用资格,并依次递补雇用对象。通过公开招考方式雇用雇员,由用人单位持与本人签订的《新会区政府雇员雇用合同书》和有关资料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合同鉴证,办理雇用手续。

首次雇用的雇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试用,试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雇用。

四、雇员考核

雇员的考核,主要是考察雇员在雇用期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一)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满考核。

考核内容以雇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服务对象的评价。

(二)考核等次和基本要求。

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尽忠职守,工作优质、高效,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强,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雇用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服务对象评价满意。

不合格:品德、业务素质较低,不遵守组织纪律,工作拖拉,或难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不能全面完成雇用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或服务对象评价不满意。

(三)考核的程序。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用人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对象向考核小组述职,考核小组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复核和申请。

雇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用人单位申请复核,用人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复核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雇员如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五、机关工勤的归属管理

(一)《试行办法》实施后,对原入编及占编不入编的在岗后勤服务人员(简称老工勤人员和新工勤人员),原则上列入《试行办法》管理范畴,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原入编在岗的老工勤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选择保留原管理方式,也可根据原工作岗位情况选择转为相应的普通雇员岗位,不受招考雇员的年龄、学历、聘用年限等条件限制。选择保留原管理方式的人员,其岗位工资福利待遇及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仍按原管理方式执行,但纳入所在部门核定的雇员员额之列。

2、原占编不入编在岗新工勤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相应转为工勤岗位雇员,不受招考雇员的年龄、学历条件所限制。新工勤人员变更为雇员后,按《试行办法》办理雇用合同签订等相关手续,执行雇员岗位的薪酬标准。但新工勤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申请转聘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雇用单位与其终止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个人申请时限。上款人员申请转为雇员的,须于2011331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个人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作放弃选择雇员聘用岗位。

4、个人选择并经批准转聘为雇员的,原工龄可连续计算,但不纳入雇员聘期。终止其原与所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作经济补偿。

(二)《试行方法》实施后,部门单位原有自行雇用的编外人员(即临时工),不得直接转为雇员。如用人单位仍想留用的,须按照《试行办法》及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考、择优雇用的方式进行。

六、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有关组织实施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11331日前):检查申报阶段。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机关专业技术岗位、辅助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用人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对本单位老工勤人员和新工勤人员进行归属管理,对临时工实行清理,并根据《试行办法》及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提出对老工勤人员和新工勤人员的管理办法,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2第二阶段(2011415日前):核准阶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单位老工勤人员和新工勤人员的管理办法进行核准。对终止劳动合同不再雇用的人员,其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对空缺的岗位须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公开招考。

3第三阶段(2011429日前):办理有关手续。一是用人单位将经批准保留原管理方式的原在编在岗老工勤人员或直接转为雇员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送区编办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二是用人单位做好新工勤人员放弃选择雇员而被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落实发放及其他有关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区直、镇(街、区)机关公共管理辅助和后勤服务工作试行雇员管理办法,是我区深化后勤服务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机关公共管理辅助及后勤服务工作规范化有益的尝试,是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机关用人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各镇(街、区)、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得借实施《试行办法》之机任人唯亲、以权谋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雇员制取得成效。《试行办法》组织实施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编办、财政局、法制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