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2014〕20号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基础上,对我区百岁老人实行免费医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新会区户籍,且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注:以户口簿登记为准,满100周岁当月起计),可以享受免费诊疗治病服务(离休干部除外)。
二、医疗保障待遇
(一)百岁老人在区定点医院就诊就医的,凡符合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0〕728号)规定的用药、检查、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实行免费医疗。
(二)非因抢救而超出基本医疗用药、检查、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规定的费用,由本人负担。
三、医疗管理
(一)定点医院要全心全意为患病的百岁老人服务,认真负责,确保医疗质量。
(二)规范用药和检查。定点医疗医院在开展诊疗活动时,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出现重复检查或与医疗对象疾病无关的乱检查、乱收费现象,节约医疗费用。不必要的用药、检查开支(如重复检查、重复开药、随意做贵重设备检查、将自费药品计入公费报销项目以及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等)由负责医治的医院承担。因百岁老人本人及其亲属要求而增加的费用,按照谁要求谁负责的原则,由要求者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
四、结算方式
百岁老人只有在区 “一站式”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住院治疗,才能享受免费医疗,并实行“一站式”结算。
(一)个人申请。百岁老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住院治疗的,结算时,凭《江门市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免费医疗申请。
(二)定点医院与百岁老人结算。百岁老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用(剔除不涉及抢救而超出基本医疗用药、检查、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规定的费用和因百岁老人本人及其亲属要求而增加的费用),在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通过医疗结算系统即时进行一次性结算,自费部分由本人支付。
(三)定点医院与区民政局结算。百岁老人医疗费实行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费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即4月、7月、10月、1月)10日前,凭百岁老人(门诊或住院)免费医疗核算确认表、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季度百岁老人医疗名册汇总表到区民政局进行审核、结算。
(四)经费保障。实施百岁老人免费医疗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和百岁老人户籍所在镇(街、区)按现行的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增支分担比例负担,镇(街、区)负担部分由区财政负责在各镇(街、区)税收返还中代扣。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确保百岁老人免费医疗顺利开展。
区民政局:负责“一站式”结算服务软件的开发、维护以及和医保软件对接工作;负责百岁老人免费医疗“一站式”结算服务的组织实施、业务培训、医疗费结算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百岁老人免费医疗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以及拨付、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民政局做好“一站式”服务软件与医保软件对接协调工作。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百岁老人医疗工作。监督和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中的医疗行为,节约医疗救助费用。负责协调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百岁老人免费医疗“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实行阳光操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杜绝漏洞,确保资金合理使用,防止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百岁老人免费医疗是一件民生实事、好事。新会广播电视台、新会侨报以及各镇(街、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六、实施时间
百岁老人免费医疗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附件:新会区百岁老人免费医疗“一站式”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
新会区百岁老人免费医疗“一站式”
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1.新会区人民医院
2.新会区中医院
3.新会区第二人民医院
4.新会区第三人民医院(原沙堤医院)
5.新会区结核病防治所
6.新会开发区医院
7.新会区会城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原新城医院)
8.新会区大泽卫生院
9.新会区司前卫生院
10.新会区罗坑卫生院
11.新会区双水卫生院
12.新会区崖门卫生院
13.新会区沙堆卫生院
14.新会区古井卫生院
15.新会区睦洲卫生院
16.新会区大鳌卫生院
17.新会区三江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