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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4-12-16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已经区政府十四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0日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会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粤府〔2013〕126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江府〔2014〕13号),特对《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府〔2012〕8号)进行修订,形成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及参与政府工作分工的其他区领导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区长出国访问或外出考察、学习期间,由区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责。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区长处理安排区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积极主动完成;凡有交叉的工作,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

  由区长召集,区长或区政府党组副书记主持。区长、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出席。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和其他按分工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1次,主要任务有: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区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

  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非区委常委的武装部主要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和其他按分工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区法制局局长、区监察局局长为固定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具体召开时间。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有: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区委、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

  (二)讨论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重大追加资金安排、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主要包括:

  1.政府年度主要考核目标。

  2.财政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

  3.全区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

  4.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5.主要道路、住宅小区命名。

  6.各镇(街、区)、各部门单位请示区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7.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及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8.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单宗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机动财力、直接使用财政后备资金和上级财政补助款支出安排,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动用财政后备资金作为调入资金的方案。

  9.单宗评估价1000 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公有资产处置以及1000 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对外投资、担保。

  10.政府年度融资计划及单宗5亿元以上融资方案。

  11.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区公有资产收益支出。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报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或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公职人员政纪处分。

  (六)讨论决定政策措施草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七)研究决定区长提出,或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提出、经区长同意提交的重要政府(政务)事项。

  (八)执行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

  (九)通报和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区长办公会议。

  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和其他按分工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区法制局局长为固定列席人员。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按照所研究的事项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有:

  (一)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中比较重要,但不需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讨论落实书记议事会议、区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涉及政府工作的议定事项的具体部署和安排。

  (三)通报、沟通工作情况,安排阶段性工作。

  (四)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有关规定:

  (一)凡属区政府重大决策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有关议题,按照书记议事会议规则应该提交研究商议的,在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之前,应该按程序提交书记议事会议研究商议;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按程序提交审议。

  (二)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如不能出席会议,需向区长请假;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汇报。

  (三)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事项),应在主办单位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区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原则上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从严控制上会议题数量,确保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集中精力议大事。

  (四)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记录,并草拟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呈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签发。

  (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办理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和协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书。会议纪要已载明有关办理要求的,不再另发交办通知书,有关部门应按会议纪要要求办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事项的跟踪落实和督办工作。

  (六)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相关负责人员审核,如有需要应报相关区领导或区长审定。

  第十四条 工作会议。

  (一)各分管政府工作的区委常委、副区长或区政府党组成员,通过召开工作会议的形式,研究讨论解决有关问题,也可委托区政府办公室联系政府工作的负责人牵头召开会议。会议议题、时间及参加单位(人员)由会议的牵头主持人确定。会议会务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会议议定的事项,必要时形成《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或主办单位草拟,并报会议主持人、区分管领导审核签发,较为重要的事项需由区长签发。会议纪要发到与会单位(人员)及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按照高效精简原则,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尽量减少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经费开支。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召开全区性会议,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每年不超过24个;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个。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镇(街、区)镇长(主任)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第四章 分级签批制度

  第十六条 按照“放权、分级、提效”以及“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财政资金使用、公有资产处置和支出、政府投资项目、土地出让(处置)、城乡规划等事项实行分级签批制度,力促各项工作提速、提效。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签批手续,按照《关于同意新会区财政预算支出审批权限规定的批复》(新府办复〔2012〕106号)执行。

  第十八条 公有资产处置和资金使用签批手续,按照《印发新会区公有资产处置及支出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新府办〔2012〕21号)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融资资金使用签批手续,按照《印发新会区政府融资资金支取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新府办〔2012〕28号)执行。

  第二十条 全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签批手续按照《印发新会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府办〔2012〕27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批手续,按照《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府〔2014〕7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土地和矿产资源出让(处置)签批手续。

  (一)新会国土资源分局收到矿产资源出让(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拟定矿产资源出让(处置)方案上报区政府,由区分管领导和区长签批。

  (二)土地管理审议事项和工作程序,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区重大土地管理事项决策的通知》(新府〔2010〕7号)执行。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区)、各部门单位报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印发<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府办〔2009〕81号)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作退文处理。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除重大、突发事件或区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区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越级报送的请示性公文。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向区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简要说明协商情况,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区分管领导或委托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牵头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经协调形成意见后,提交区政府相关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上报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呈区领导审批;情况特殊或涉及面较广的,由区分管领导或委托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牵头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达成一致后形成会议纪要或拟办意见,经相关区领导签批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答复来文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上级来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分为办件、阅件分别转办或处理。有时限要求和需特办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呈区领导阅批,确保不误时误事。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第二十八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涉及某一方面问题的,分别由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和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区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几个方面问题的,由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和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区分管领导会签;涉及全局性和重要工作的,由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和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区分管领导和区长签发。按区政府领导审批意见拟定的公文以及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和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需以区政府名义表态或涉及政策性等重大问题的,由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和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区分管领导或区长签发;其他不需以区政府名义表态的,由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和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签发。按区领导审批意见拟定的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或对请示事项的答复,可由联系区政府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正式文件每年不超过100个。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办公室草拟、审核或运转公文,必须按时按质完成。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三十条 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谁签发、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第六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区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镇(街、区)、各部门自行召开的会议以及各种纪念、庆典等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 凡礼节性和商务性外事活动(包括侨务、港澳台事务接待事项)需要区政府领导参加的,由区外侨局或对口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对前来我区检查工作、参观指导、联系工作的国内来宾,一般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和派出适当人员陪同。国家、省、市党政机关(包括工作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到我区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接待的对口部门应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区政府领导出面陪同。

  第三十四条 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业务会议,区分管领导是否出席,由该部门与区分管领导商定。

  第三十五条 区内外新闻单位采访区政府领导的,由区委宣传部和区政府办公室接洽、协调和安排。

  第七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镇(街、区)及基层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第三十八条 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政令落实。

  第八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四十条 区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十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各项决策以及区委工作部署,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 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解决突出民生问题。

  第四十三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严格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第四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四十五条 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九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完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协调工作,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区政府决定。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决定、命令以及区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在《新会区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对违反有关规定或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四十九条 根据《印发新会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府〔2005〕27号),政府立规计划的申请项目由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情况拟定,并填报统一印制的立规计划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区政府法制机构对立规申请审查和综合平衡后,编制立规计划,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五十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权行使。

  严格执行有关行政应诉制度、政府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区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实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区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应诉事务。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委托的组织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负责承办应诉事务。

  各镇(街、区)和各部门每年要向区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

  第十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群众关注热点的信息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五十三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上级政府、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或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区政协委员提案。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要强化行政监察,加大审计力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建设开放、动态、创新、系统的监督体系。区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十七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加强区政府及各部门与市民的沟通联系,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区长专线电话、民生热线、区政府信息网上信访等途径,接受群众的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区信访、监察及相关部门负责承办群众通过上述途径反映的信息。

  第六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二章 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按照中央“三个零增长”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统一规范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

  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研讨、博览、表彰、奠基、剪彩等各类活动。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重点深入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调研,面对面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一般性调研不安排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陪同,杜绝层层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基层负责同志不到车站、码头及行政区域分界处迎送。一律不使用警车带路,不安排宴请。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基层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以及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七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离开江门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按规定提前向市府办公室报备;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开江门市外出一天以上,应事先报告区长,并同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江门市外出一天以上,应事先报告区分管领导,并同时以书面文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各镇(街、区)镇长(主任)离开江门市外出一天以上,应事先报告区政府主要领导,并同时以书面文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七十一条 对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公务活动,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主持会议或主办活动的区领导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信息,要按程序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镇(街、区)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政府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上级和本区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