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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告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4-11-03

  新府〔20148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根据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现将新会区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通告如下: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新会区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的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子女是双(多)胞胎的,以孩次计征(即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逐个计征)。本人年实际收入高于新会区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户籍所在的镇(街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的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子女是双(多)胞胎的,以孩次计征(即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逐个计征)。本人年实际纯收入高于户籍所在的镇(街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征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通告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通告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通告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男女双方分别按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五、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收养子女的,按超生进行处理。

   六、符合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本通告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

   七、对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居民,自收到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要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逾期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户籍所在的镇(街)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过去已作出征收处理决定,尚未征收完毕的,按原来征收决定继续执行;过去未作出征收决定,如无隐瞒情节的,按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因本人故意隐瞒造成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按发现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

   九、本通告自日起执行。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