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2017〕24号
根据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江门建用字〔2017〕15号,详见附件1),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新会区将大鳌镇大鳌村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0.3194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安排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农用地转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农用地转用地块位置:大鳌镇大鳌村一村敬老院边四社塘3号(土名)(具体位置见附件2)。
四、地块单位、面积、地类:大鳌镇大鳌村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3194公顷(折合4.791亩,其中农用地0.3194公顷)。
特此公告。
附件:1.批准文件(江门建用字〔2017〕15号)
2.用地红线图
发布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