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2016〕38号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圭峰区管委会(会城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级驻新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新会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新府〔2011〕1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区开展畜禽养殖场(点)清理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应在2016年11月30日前自行关闭或搬迁。
(二)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点)。
(三)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点)建设均应符合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落实环保治污设施,依法办理畜禽养殖相关手续。造成污染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禁养区外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点)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于2017年6月30日前自行治理,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使污染物处理或综合利用达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无法完成治理的,应自行关闭或搬迁。
(四)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自行治理或关闭、搬迁完毕,以及未依法办理畜禽养殖证相关手续的畜禽养殖场(点),将依法责令停产停用、罚款或强制关闭。
二、区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协助做好有关整治工作,发现畜禽养殖场(点)存在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各畜禽养殖场(点)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整治工作,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单位及广大市民应积极举报违法养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有权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750-6668982(区农林局)。
五、畜禽禁养、限养、适养区域的划分
(一)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点)区域(下称禁养区):
1.圭峰区(会城街道)、经济开发区:
(1)饮用水源区:
水库:石涧一库、石涧二库和龙潭水库饮用水源区的集雨区;
河流:新会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潭江新会饮用、渔业用水区相关河段;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及缓冲区。包括圭峰山风景名胜区、小鸟天堂风景区、梁启超故居;
(3)中心城区。即江门水道—银洲湖—南坦海所围成的属于会城所辖区域;
(4)新会经济开发区所辖区域;
(5)李锦记厂区500米(含本数,下同)范围内;
(6)各村民居500米范围内。
2.大泽镇:
(1)河流饮用水源区:新会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
(2)大泽墟1000米范围内;
(3)各村民居、工业开发区500米范围内。
3.司前镇:
(1)河流饮用水源区:新会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
(2)司前镇水厂周围1000米范围内;
(3)各村民居、司前墟中心市场、前锋工业园500米范围内。
4.罗坑镇:
(1)饮用水源区:
水库:龙门水库和长坑水库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
河流:新会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
(2)罗坑墟、牛湾墟、各村民居及锦丰、月山、龙珠等3个工业开发区500米范围内。
5.双水镇:
(1)饮用水源区:
水库:万亩水库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鱼山水库和曾坑水库饮用、农业用水区的集雨区;
河流:新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潭江新会饮用、渔业用水区相关河段;
(2)富美五指山水库、顶穿天水库、东凌七松水库、上凌猪乸咀水库、罗湾挂树蛇水库的集雨区;
(3)镇内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具体包括将军山旅游风景区、塔岭关帝庙、小冈大鹰山、将军家庙、仲羽祖祠、奎阁;
(4)华兴工业园、纸业基地(丰华工业园、双水开发区)500米范围内;
(5)各村(居)民居300米范围内。
6.崖门镇、银湖湾、古兜水电站:
(1)水库饮用水源区:大营盘水库、柚柑坑水库和东方红水库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扫杆塘水库、长塘水库、螺塘水库、孖髻水库和东坑水库保留区、鹅坑水库饮用、农业用水区的集雨区;
(2)赤泥塘、二营盘、梁屋(土名仙人脚,下同)、黄屋(路死犸骝)、田边(响水谭)、莲花石(苦利岗)、古兜(鸡心坑)等水库500米范围内;
(3)墟镇、学校、幼儿园及各村民居100米范围内;
(4)银湖湾、古兜水电站所辖区域。
7.三江镇:
(1)沙岗、临步、新谢、洋美、虎坑以及沙仔等村(场)饮用水源500米范围内;
(2)学校、幼儿园,工业园(区)和思仁公园、联和公园500米区域内;
(3)墟镇和新江村、联和村民居500米范围内。
8.古井镇:
(1)水库饮用水源:马山水库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
(2)墟镇、崖门古战场、崖门炮台、海军基地、临港工业园、石化基地、造船基地等500米范围内;
(3)金门公路、广珠铁路、沿海高速公路、县道古会桥至石苑路段两侧500米范围内。
9.沙堆镇:
(1)水库饮用水源区:梅阁水库和流水响水库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
(2)龙潭水库、沙角水库、南坑水库、梅湾企迳水库、沙湾水石水库、那伏大坑尾山塘等饮用水库(山塘)的集雨区;
(3)梅阁水库出水口至东升村坑、独联万丰围饮用水源500米范围内;
(5)梅阁码头至红关经济开发区路段、红关至南门大桥路段沿线500米范围内;
(5)沙堆、梅阁、沙角、沙西、沙东、梅北、梅兴、八顷、大环、独联、那伏等村(居)民居500米范围内;
10.睦洲镇:
(1)河流饮用水源区:新会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石板沙水道江门饮用、渔业用水区相关河段;
(2)龙泉、东成、腰股和东南环四个吸水点上下1000米范围内;
(3)墟镇、新沙工业园区500米范围内;
(4)省道S272肇珠线两侧500米范围,江珠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11.大鳌镇:
(1)河流饮用水源区:新会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石板沙水道江门饮用、渔业用水区相关河段;
(2)墟镇500米范围内;
(3)中心河沿线两岸。
12.上述各区域禁养区划分范围未能详细列出,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文件要求,需列入保护范围的其他区域,均列入禁止养殖区范围。
(二)限制建设畜禽养殖场(点)区域(下称限养区):
1.大泽镇:
各村民居、工业开发区禁养区向外延伸300米范围内。
2.司前镇:
各村民居、司前墟中心市场、前锋工业园禁养区向外延伸300米范围内。
3.罗坑镇:
各村民居、工业开发区禁养区向外延伸300米范围内。
4.双水镇:
禁养区向外延伸300米范围内。
5.崖门镇、银湖湾、古兜水电站:
墟镇及各村民居100米以外至300米范围内。
6.三江镇:
官田、深吕、九子沙、沙岗、洋美、良德冲、新马单、临步、新谢、联合、渔业、虎坑、沙仔等13个村(场)民居500米范围内。
7.古井镇:
南朗、石苑、网山、洋边、岭北、长沙、竹乔龙、霞路、文楼、古泗、管咀、洲朗、玉洲、慈溪、奇乐、官冲、三崖等村民居700米范围内。
8.沙堆镇:
(1)各村民居禁养区向外延伸300米范围内;
(2)沙堆公路(鹅溪至红关路口)两旁500米范围内。
9、睦洲镇:
牛古田、新沙、南安、东环沙、东向、睦洲村、梅大冲、东成、龙泉、莲子塘、莲腰、黄布、南镇、石板沙等村居民500米范围内。
10.大鳌镇:
墟镇禁养区向外延伸300米范围内。
(三)适养区: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
新会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日